创业扶持政策(一):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2日
创业扶持政策(一):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
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本区内一处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申请时段为2019年12月(含)之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申请时间段为2020年1月起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补贴期限:
登记注册之日起的36个月以内。
申请期限:
注册登记之日的36个月内提出申请,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