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政策(二):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
创业扶持政策(二):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3、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该项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1、申请时段为2019年12月(含)之前的,每人每月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基数的65%为标准予以补贴,每月补贴人数以10人为限。
2、申请时段为2020年1月起的,每人每月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基数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额中单位承担部分的50%为标准予以补贴,每月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申请期限:
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申请,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