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示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维护本辖区空中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杜绝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飞行事宜告知如下:

一、主动登记,合法拥有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实名登记。鼓励大家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线上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便捷操作。其他“低慢小”航空器(如滑翔伞、热气球、航空模型等)的拥有者,请主动前往属地公安派出所或配合社区民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二、合规飞行,提前报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飞行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飞行资质,并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一切飞行活动必须依法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升放系留气球,须向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民航部门申请批准。

三、严守禁区,文明飞行

请自觉遵守以下安全准则:

1. 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管理区、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区域等敏感区域上空飞行。

2. 严禁在天气恶劣、夜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飞行的情况下飞行。

3. 飞行时应远离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航空器始终在视距范围内。

四、违者必究,承担责任

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公安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有序的空域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创造。请广大飞行爱好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飞行,安全飞行,共同守护我们头顶的蓝天。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新华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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