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刑事法律援助规范》解读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1日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规范》解读

 

近日,司法部发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各地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满意度。这也是司法部出台的首个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

一、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包括承担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是指依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是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二、主要内容

《规范》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并给出了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规定了标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第2章列举了标准正文中引用的最新版的行业标准和部门法规,以充分保证标准条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第3章规定了标准适用的术语和定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的承办机构、承办律师和受援人的定义作出规范;第4章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四个原则,即公正、依法、统一、效率;第5章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四个主要类别,即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第68章规范了四类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重点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和承办各环节服务标准提出要求。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第8章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开展或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应依照本标准及司发通﹝2017106号、司发通﹝2018149号文件执行。为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考核评估机制,《规范》第9章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监督形式,并明确了考核评估、投诉处理和服务改进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三、基本服务标准

根据《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注意以下要求:一是充分会见。承办律师应及时会见受援人,且确保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受援人一次。首次会见时应告知法律援助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性质,表明承办律师身份,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会见受援人应制作会见笔录。二是有效辩护。承办律师应当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规范》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辩护工作,参照适用上述要求。三是及时报告。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遇有可能导致终止法律援助的4种情形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律师遇到4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时,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四是遵规守纪。承办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钱物或者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监督。

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标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要求,承办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关注以下规定:一是全面了解情况。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耐心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通过调查,全面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辩护提供依据。二是落实普法责任。对于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属解释清楚该项决定的法律意义,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及其责任。三是保障基本人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语言表达方式明显不适合本案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或心理状态,或者存在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承办律师应及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四是保护个人隐私。承办律师发现相关办案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违法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公开或者传播案卷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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