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5日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该法律明确提出,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鲜明地体现了“最严格”管理原则。

疫苗管理法出台将规范疫苗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疫苗提升质量,也将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

一、为何单独立法

近年来,在疫苗领域发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开会研究,其中有一项明确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立即行动起来,提出了专门立法的想法。

疫苗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疫苗在管理上有一些特殊性,质量要求也高,所以专门立法也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从法律规范上讲,把分散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整合成一部法律,有利于发挥制度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各有关主体操作。

二、实行“最严格”监管

疫苗是特殊药品。其特殊性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疫苗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其次,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非常有效的公共卫生手段。再次,疫苗产品是生物制品,生物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复杂性,这就意味着疫苗生产要做到安全、有效、可控。

在上述前提下,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法律。该法律明确提出,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疫苗管理法明确了严格的生产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了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具备适度规模和产能储备,也要具备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其他关键岗位的人员也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在疫苗的使用环节,疫苗管理法对于接种单位设定了必要条件,包括机构资质、硬件条件、人员准入条件等,都有严格要求。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对多年实践积累下来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常说的“三查七对”,就是在实施过程中医务人员要检查了解受种者的相关情况,以及疫苗的有效期、疫苗的剂量、通过什么途径接种,等等,通过法律来规范操作。

三、犯罪从重追究刑责

疫苗管理立法的惩处力度可以用三个“严惩不贷”来概括:对假疫苗、劣疫苗严惩不贷;对数据造假、资料造假,骗取公众信任的,严惩不贷;对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范、运输管理规范,特别是运输过程中冷链的管理规范的违法者,严惩不贷。

疫苗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第一条即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疫苗管理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强调“落实处罚到人”,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表述之外,还采用了“关键岗位人员”表述;以往立法中采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其他责任人员”,删除了“直接”两个字。

此外,法律还强化了信用惩戒。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对严重的行为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人员的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四、明确异常反应补偿采用“目录管理”

疫苗的异常反应,即通常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是由疫苗的生物特性决定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如果发现可能认为比较严重的疑似异常反应,受种者要及时就诊。接到就诊者,接种单位、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诊断。通过调查认为属于异常反应的,要把结果及时告诉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并启动补偿工作。

异常反应采用“目录管理”,系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疫苗管理法草案的新增规定,其中明确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安排。

此外,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鼓励通过商业保险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