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强化源头追溯 推进“全链条”执法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长宁城管执法系统严格落实建筑垃圾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一案三查”(查工地源头、查行驶路段、查垃圾去向)要求,严厉查处建筑垃圾源头监管不力、“黑车”运输、渣土偷乱倒等行为。
2024年4月下旬,长宁城管虹桥临空经济园区执法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长宁区北翟路上停放了一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遂上前查看。经查,车辆驾驶员徐某无法当场出示车辆的建设垃圾处置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
几日后,车辆所属公司委托经理郭某前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其确认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承运建筑工程垃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上述案件的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公司车辆承运的建筑垃圾来源为长宁临空区域某号地块施工工地,于是根据来源线索开展溯源调查。执法人员很快在该地块找到了现场负责人卢某,其承认建筑垃圾在4月下旬进行了外运。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施工单位启动立案调查。经查,该施工单位确实存在将施工产生的部分建设工程垃圾交由郭某所属车辆公司外运,总计外运的建筑垃圾重量为7.81吨。执法部门依法对该施工单位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对施工单位外运建筑垃圾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还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建设工程垃圾,但未能提供向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备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执法部门针对这一涉嫌违法的行为再次启动立案调查。经查,该施工单位在该处施工过程中共产生建筑垃圾120余吨,并承认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也未向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备。执法部门依法对该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长宁城管执法部门将坚持规范文明施工及建筑垃圾类案件的办理工作,强化违法行为追踪溯源,推进“全链条”执法,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秩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委托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三款:承运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