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严管速处守法治 安居乐行护民心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3日

近日,长宁区周家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在巡查至长宁路某小区时,发现一处楼栋前停放着一辆电动自行车,正通过楼上悬吊的电线“飞线”充电,执法人员随即拍照取证,并进入居民楼检查。

经查,该非机动车为居民胡某所有,胡某承认是为了充电方便才这样做的。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告知其行为属于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违法行为,责令胡某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胡某在签字确认后缴纳了罚款,将私拉的电线和插座收回,并把电动自行车停放至临近的集中充电点进行充电。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其充电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在此,长宁城管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电动自行车违法充电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美好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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