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夜间施工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4-04-01

房屋类建筑工程哪些情况下才能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第二期“我执法我普法”普法小课堂《在建工地第二讲:夜间施工(房屋类建筑工程)》告诉大家“夜间施工那些事儿”。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队员夏希汇介绍,除抢修、抢险以外,房屋类建筑工程在遇到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拆除这四种情况时,可以申请晚22时至次日早晨6时的夜间施工,除此之外禁止夜间施工。



获得批准的夜间施工也有时间限制。一次连续的夜间施工不得超过3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当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同时,夜间施工时要注意降噪抑尘,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夜间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2、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3、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

4、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5、须按取得的证明载明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不得进行证明以外的施工工艺;

6、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笛。


关于“夜间施工那些事儿”,你都知道了吗?生态环境关系着每一个人,保护生态环境更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长宁良好的空气质量和美丽的蓝天。



资料来源于区生态环境局

撰稿:谭奕茂

编辑:程   前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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