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5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听证公告清单(内资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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