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5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e68a4c65-32c3-4963-b416-6eecd2e5a256.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