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3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沪市监长撤〔2024〕0502024024号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王忠诚,男,汉族,系上海缅延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被许可人:上海缅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缅延公司),注册号:310105000443471,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895号20层D2-F室,法定代表人:王忠诚。

本案由王忠诚告知我局,缅延公司涉嫌违规注册,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经查:被许可人缅延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取得设立登记。被许可人递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王忠诚身份证件系王忠诚之前丢失的身份证,王忠诚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签署。担任缅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王忠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经办人的询问笔录,王忠诚出具的文书等证据证实。

2024年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沪长市监撤听告〔2024〕第0502024024号),拟撤销我局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上海缅延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被许可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决定如下:撤销我局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上海缅延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上海缅延实业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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