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9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公告

沪市监长撤公送〔2025〕050202501140004号

白王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王旭梅

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长撤登字〔2025〕050202501140004号),内容是:撤销我局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白王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长撤登字〔2025〕050202501140004号)]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公告,一份归档。

相关附件: 白王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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