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4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公告

沪市监长撤公送〔2025〕050202504140003号

上海涵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亚州、刘亚闯:

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长撤登字〔2025〕050202504140003号),内容是:撤销本局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上海涵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联络人备案的行政许可[(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长撤登字〔2025〕050202504140003号)]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上海涵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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