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拟注销特种设备公告(2026年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1日
上海市长宁区拟注销特种设备公告
(2026年1号)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第4.10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已报废、迁移、拆除或者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经现场核实后,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相关特种设备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方可停用或者注销;注销后原使用单位恢复经营的,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特种设备予以注销(清单见附件)。
如上述设备的有关单位对我局决定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逾期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联系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22187101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拟注销特种设备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