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2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


上海越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722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上海越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722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上海越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722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上海越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722户企业(名单见附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长宁吊照案件听证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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