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长宁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6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23年(第二批)长宁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
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导出并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报表》(见附件3),与佐证材料胶装成册,并报送至所属街镇、园区。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属街镇、园区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区商务委推荐,经区商务委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4),并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三、
申报要求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请于7月1日前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在线填报;于7月3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加盖公章)及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所属街镇、园区。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请于7月3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完成网上申报;7月5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系统中导出,并加盖公章)纸质文件一份报送至长宁区商务委企业服务科。
四、
联系方式
(一)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人:卢毅
电话:22050872
邮箱:luyi7@shcn.gov.cn
(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创新型中小企业联系人:邹莹莹、肖昕暐
电话:64220833 64225339
邮箱:cxxzxqy@163.com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系人:肖睿、于红旭、焉琳琳
电话:64221815、64225228、64220832
邮箱:zjtx_sh@163.com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606室
(三)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办
联系人:王健豪
电话:2311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