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实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互认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9日


一、制定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因此,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经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就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2021年7月,沪苏哲皖三省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区域职业健康合作协议》,提出共同推进长三角职业健康资源共建共享和相关检查报告互认。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卫生和职业健康有关合作协议的要求,沪苏哲皖三省一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实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互认。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互认内容。长江三角洲区域实施互认的报告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关于实施范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范围内均被认可合法有效。

(三)关于监管责任。出具报告的机构按照“谁报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沪苏哲皖三省一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非本辖区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向审批或备案该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移送,并协助配合移送受理部门开展调查。移送受理部门要将处理结果抄告移送部门。

(四)关于信息共享。一是沪苏哲皖三省一市卫生健康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或备案信息导入信息平台,如有变化及时更新;二是在监督管理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由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三是对在长江三角洲区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互认中处罚的违法违规案例,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录入信息平台。

三、主要特点

(一)报告互认工作是惠企利民的具体措施。长三角三省一市间经济互补性强、跨区域布局的企业较多、劳动者跨区域流动性也大。实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互认,可以减少重复检测(检查),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最大程度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明确监管责任和保障信息共享是做好报告互认工作的前提条件。报告互认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具体体现,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管,而加强监管的基础就是要实现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搭建的“长三角职业健康管理协作平台”为报告互认奠定了信息基础。

(三)报告互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报告互认工作涉及到三省一市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各自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和责任。报告互认是探索性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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