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9日

一、为什么制定《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优质护理资源的可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护士区域注册定义

护士执业注册地点为上海市,执业注册的机构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三、护士多机构备案流程

护士可通过国家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或登录“中国上海”办理多机构备案或取消多机构备案,经拟备案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后,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备案或取消备案。

当护士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时,其原有的多机构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四、护士区域注册相关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护士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对护士依法规范执业的管理,提升护士依法执业意识,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

护士应当根据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接受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护理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护理执业活动。

五、不需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的情形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六、《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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