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6日
一、为什么要制订《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7年3月1日,首次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并以相应的条款明确了违规吸烟处罚的内容。2022年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条例》第二次修订的决定,将电子烟纳入法定禁烟的范围。
为明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场所行政处罚管理体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在2019年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卫规〔2019〕1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裁量权基准》明确了控制吸烟行政处罚客体的主要责任,细化了控制吸烟行政处罚的具体基准,从而规范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控制吸烟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保障市民免受烟草危害的健康权益。
二、相比2019年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什么不同?
1.全文由《裁量基准》的条文式转为对具体裁量标准的表格式。将“案由”修改为“违法行为”,“适用依据”修改为“义务条款”,“处罚内容”修改为“处罚条款”,“裁量基准情节”修改为“违法行为情形”,“裁量基准裁量幅度”修改为“处理、处罚标准”等。
2.为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1不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情形1.1“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第九条六项义务之一,且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从轻、减轻情形”,明确处理、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不处罚”。
3.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要求,违法行为1的处理、处罚标准均增加“责令限期改正”内容;违法行为2的处理、处罚标准均增加“责令改正”内容。
4.为准确表述违法行为情形,原《裁量基准》案由1一般情形“因违反第九条规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修改为违法行为1的违法行为情形1.3.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一次”;原《裁量基准》案由1情节严重“因违反第九条规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三次及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修改为违法行为1的违法行为情形1.5.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或以上”;
5.根据推行多因素综合裁量模式要求,增加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两个违法行为均增加“违法行为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情形。
6.为明确从重情形,原《裁量基准》案由1情节严重“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且具有其它从重情形的”修改为违法行为1的违法行为情形1.5.3“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且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原《裁量基准》案由2情节“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且具有其它从重情形”修改为违法行为2的违法行为情形2.2“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同时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从重情形(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适用2.3的规定)”。
三、《裁量权基准》从何时开始生效?
本基准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