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

一、《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适用于哪些违法行为?

依据《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的相关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分别就其违法行为细化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二、《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单位和服务机构分别明确哪些违法行为情形?

关于各类单位。针对一般单位,明确了未未清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堆积杂物或卫生死角和未清除各类容器积水或坑洼积水两个违法行为情形。针对重点场所,增加了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和未按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两个违法行为情形,且起罚金额高于一般单位。另外,因以上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价项目达不到国家对单位的最低要求的,从重处罚。

关于服务机构。明确了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或机制、现场服务人员不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未按除以上要求以外的其他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等三个违法行为情形。

三、《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何时开始生效?

《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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