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3日
主管部门 |
市人社局 |
事项名称 |
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2号)。 |
申办条件 |
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
申请材料 |
1、申领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人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复印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的人员除外); (2)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需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注1: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申领人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注2:提供的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注3: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地点 |
长宁区长宁路1488弄6号2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8:30-11:30 |
联系电话 |
52061155 |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