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城乡居保注销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7日
| 主管部门 |
市人社局 |
| 事项名称 |
申请办理城乡居保注销登记手续 |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险居〔2014〕79号)。 |
| 申办条件 |
参保人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重复参保且无法转移衔接或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2、《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 3、因死亡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携带: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须注明死亡时间);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部门及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不涉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需提供确定其家属身份的有关证明、情况说明和支付丧葬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因出国(境)定居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携带: 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外国国籍证明(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件原件(正规翻译机构出具)。 5、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提供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6、需要返还多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 |
| 办理程序 |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申报。 1、办理机构、区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认定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审核认定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注销。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2、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进行注销登记。 3、注意事项: (1)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返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部分余额;其他人员返还个人账户余额; (2)参保人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3)对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涉及多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应予以退还;申请人不予以退还的,经办机构将直接从个人账户余额或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申请人予以退还。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办理地点 |
长宁区长宁路1488弄6号2楼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8:30-11:30 |
| 联系电话 |
52061155 |
|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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