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4日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民救发〔1999〕37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60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救发〔1997〕8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民救发〔1999〕42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15号);《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府办发〔2014〕16号)。

申办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本市城镇居民在城镇共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属(配偶、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3、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财产认定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的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

2、家庭收入的证明(工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明);

4、家庭生活水平参考证明(申请人家庭上月煤、水、电费用支出票据);

5、其他相关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残疾证、婚姻状况证明、赡养抚养和扶养协议等);

6、因申请人家庭的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咨询。

办理程序

1、由户主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和供养人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社会救助机构、核对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做出审批决定;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

长宁区长宁路1488弄6号2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

52061155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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