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9日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

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来沪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就促〔201550号)。

申办条件

本市户籍: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非本市户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失业后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上述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是指在本市稳定居住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外地城镇户籍人员。具体是指:

1、在本市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就业登记信息,且当前未就业;

2、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的户籍类别,按照其在本市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确定。来沪人员对其户籍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其户口簿所记载的户籍类别信息作为证明依据。

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3、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4、未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予填写。

非本市户籍: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

3、户口簿(载有户籍类型页面的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办理程序

本市户籍:

1、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

2、审核未通过:告之未通过的原因。

非本市户籍:

1、来沪人员前往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填写《来沪人员失业登记表》;

3、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填写登记类型、失业登记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业务受理章和注明受理日期。《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仍交还失业登记人员。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其有关情况。

收费标准

缴费标准以每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办理地点

长宁区长宁路1488弄6号2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

52061155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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