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9日
主管部门 |
市残联 |
事项名称 |
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正) |
申办条件 |
1、残疾人:本市户籍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且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残疾军人:本市户籍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且持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3、伤残人民警察:本市户籍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且持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民警察。 |
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4、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时必须提供); 5、委托书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7、户籍地街道(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原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交通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向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并负责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受理,在《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审批汇总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批表》和《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街道(乡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街道(乡镇)将《汇总表》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定。 3、审定。区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汇总表》后,按照程序作出审定意见。审定材料中的季度《汇总表》,一份由区残联留存,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返还街道(乡镇)。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 4、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残联提交的审定材料,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补贴发放月的25日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地点 |
长宁区长宁路1488弄6号2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8:30-11:30 |
联系电话 |
52061155 |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