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市卫生计生委 |
事项名称 |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卫计家庭〔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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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1、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2、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证申领表》; 4、婚姻状况证明; 5、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6、子女的户籍证明; 7、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8、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9、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11、现居住地办理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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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符合规定的换领《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到办理机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办理机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②申请人已经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③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④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⑤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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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地点 |
长宁区长宁路1488弄6号2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8:30-11:30 |
联系电话 |
52061155 |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