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长林罚决字〔2024〕第2120241402号)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被处罚人:石X极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310109********4835
处罚名称: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被处罚人于2004 年至 2024年5月,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为2只丹顶鹤。该物种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处罚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处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0000元)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圆整)。
处罚日期:2024-11-14
处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示期限:2024-11-14至2025-11-14
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