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长林罚决字〔2025〕第232025140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3日
被处罚人:桑X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310102XXXXXXXX165X
处罚名称: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被处罚人于2024 年8月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象牙珠串23颗(16g)及18颗珠象牙手串1串(30.5g)。上述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被处罚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象牙珠串23颗(16g)及18颗珠象牙手串1串(30.5g)。
2、处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937.5155)3.8倍的罚款,即人民币7362.56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叁佰陆拾贰元伍角陆分)。
处罚日期:2026-1-23
处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示期限:2026-2-3至2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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