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为了逐步实现测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测报的任务是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调查与系统观察,结合分析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预报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意见。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群众性测报工作,实行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安排必要的测报经费,健全组织系统,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专职测报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兼职测报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热爱林业工作;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能胜任测报工作。
第五条测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测报工作的规定,认真调查和汇总测报资料,完成各项测报任务,协助搞好防治工作。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林业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国的测报业务工作。
二、整理和综合分析各地上报的测报资料,定期发布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
三、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定测报办法。
四、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五、收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省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网点,指导测报业务工作,考核、审批专职测报人员。
二、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对象,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订测报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三、掌握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定期发布预报。
四、积累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档案。
第八条地、县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二、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区和调查观察点。核查各地上报的测报材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四、整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九条省级测报机构对本地主要测报对象,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重点地区或林场,建立中心测报点,设置永久性标准地或临时性标准地,定期进行系统观察,实行系统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
第十条各级测报机构应制定测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按时观察记载,不得缺漏。
第十一条观察记录要按统一格式,填写准确、完整和清楚,不得随便更改、臆断和伪造。原始资料应妥为保存。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根据对主要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准确地发布预报。如因特殊情况,原预报发生的时间、数量有变化时,应加发补充预报。
第十三条预报的种类
一、定期预报:根据森林病虫发生或流行的规律,定期发布预报。
(一)短期预报:一个世代或半年以内的发生情况。
(二)中期预报:相隔一个世代或半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三)长期预报:相隔两个世代或一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二、警报:近期将暴发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严重病虫害时,由县级测报机构迅速发布警报。
三、通报:全面报道本地区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以及防治动态等。
第十四条预报的内容
一、发生期:森林病害的病原扩散和发病的始、盛、末期;森林害虫各虫态或虫龄出现的始、盛、末期。
二、发生量:森林病虫害的感病指数、感病株率、虫口密度、虫株率等。
三、发生范围:发生地点和发生面积。
四、危害程度:预测病、虫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为:
(一)叶部病虫害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以下为轻微(+);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中等(++);
树叶被害三分之二以上为严重(+++)。
(二)树干、枝梢病虫(不包括蛀干害虫)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0%以下为轻微(+);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1%?50%为中等(++);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51%以上为严重(+++)。
(三)蛀干害虫及主梢、根部病虫
受害株率10%以下为轻微(+);
受害株率11%?20%为中等(++);
受害株率21%以上为严重(+++)。
(四)种实害虫
种实被害率10%以下为轻微(+);
种实被害率11%?20%为中等(++);
种实被害率21%以上为严重(+++)。
五、防治意见:根据预测病虫的发生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测报机构对已发出病虫害预报,应写出验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测报机构发布的病虫害预报要及时上传下达。重要的预报和警报要利用内部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迅速传送到基层,以指导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按规定,将病虫害发生情况、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面积的统计标准
一、发生面积:病、虫发生后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面积。统计的起点感病指数或虫口密度,应在各种主要病虫害的测报办法中规定。没有测报办法的,根据病虫危害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规定。
二、在同一林分中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病虫害,以其中一种主要的病虫害计算发生面积,并加附注。
三、年终统计发生面积,以实际发生面积计算,即将各代病虫害的累计发生面积,扣除重复发生面积。实际面积难以分清的,以发生面积最大的那一代计算。
第六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测报资料应分类整理,建立一病、一虫档案制。做到资料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二十条测报资料应登记造册,确定专人保管或兼管,建立借阅制度,不得丢失或破坏。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级测报机构年终应进行工作总结,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测报质量的评定工作。评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测报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要查明情况,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一条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为了逐步实现测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测报的任务是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调查与系统观察,结合分析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预报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意见。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群众性测报工作,实行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安排必要的测报经费,健全组织系统,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专职测报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兼职测报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热爱林业工作;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能胜任测报工作。
第五条测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测报工作的规定,认真调查和汇总测报资料,完成各项测报任务,协助搞好防治工作。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林业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国的测报业务工作。
二、整理和综合分析各地上报的测报资料,定期发布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
三、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定测报办法。
四、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五、收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省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网点,指导测报业务工作,考核、审批专职测报人员。
二、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对象,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订测报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三、掌握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定期发布预报。
四、积累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档案。
第八条地、县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二、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区和调查观察点。核查各地上报的测报材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四、整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九条省级测报机构对本地主要测报对象,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重点地区或林场,建立中心测报点,设置永久性标准地或临时性标准地,定期进行系统观察,实行系统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
第十条各级测报机构应制定测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按时观察记载,不得缺漏。
第十一条观察记录要按统一格式,填写准确、完整和清楚,不得随便更改、臆断和伪造。原始资料应妥为保存。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根据对主要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准确地发布预报。如因特殊情况,原预报发生的时间、数量有变化时,应加发补充预报。
第十三条预报的种类
一、定期预报:根据森林病虫发生或流行的规律,定期发布预报。
(一)短期预报:一个世代或半年以内的发生情况。
(二)中期预报:相隔一个世代或半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三)长期预报:相隔两个世代或一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二、警报:近期将暴发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严重病虫害时,由县级测报机构迅速发布警报。
三、通报:全面报道本地区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以及防治动态等。
第十四条预报的内容
一、发生期:森林病害的病原扩散和发病的始、盛、末期;森林害虫各虫态或虫龄出现的始、盛、末期。
二、发生量:森林病虫害的感病指数、感病株率、虫口密度、虫株率等。
三、发生范围:发生地点和发生面积。
四、危害程度:预测病、虫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为:
(一)叶部病虫害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以下为轻微(+);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中等(++);
树叶被害三分之二以上为严重(+++)。
(二)树干、枝梢病虫(不包括蛀干害虫)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0%以下为轻微(+);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1%?50%为中等(++);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51%以上为严重(+++)。
(三)蛀干害虫及主梢、根部病虫
受害株率10%以下为轻微(+);
受害株率11%?20%为中等(++);
受害株率21%以上为严重(+++)。
(四)种实害虫
种实被害率10%以下为轻微(+);
种实被害率11%?20%为中等(++);
种实被害率21%以上为严重(+++)。
五、防治意见:根据预测病虫的发生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测报机构对已发出病虫害预报,应写出验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测报机构发布的病虫害预报要及时上传下达。重要的预报和警报要利用内部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迅速传送到基层,以指导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按规定,将病虫害发生情况、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面积的统计标准
一、发生面积:病、虫发生后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面积。统计的起点感病指数或虫口密度,应在各种主要病虫害的测报办法中规定。没有测报办法的,根据病虫危害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规定。
二、在同一林分中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病虫害,以其中一种主要的病虫害计算发生面积,并加附注。
三、年终统计发生面积,以实际发生面积计算,即将各代病虫害的累计发生面积,扣除重复发生面积。实际面积难以分清的,以发生面积最大的那一代计算。
第六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测报资料应分类整理,建立一病、一虫档案制。做到资料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二十条测报资料应登记造册,确定专人保管或兼管,建立借阅制度,不得丢失或破坏。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级测报机构年终应进行工作总结,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测报质量的评定工作。评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测报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要查明情况,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