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3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绿化建设成果,防止危险性病、虫、植物传播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以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市林业检疫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执行中心城区的绿化植物检疫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林业检疫机构实施绿化植物的检疫。
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绿化工程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工作。
第四条(检疫人员)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检疫业务相应的人员,协助林业检疫机构做好本辖区绿化植物的检疫工作。
绿化植物检疫人员的管理,参照林业植物检疫员要求实施。经培训符合条件的,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检疫对象)
绿化植物的检疫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以及《上海市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规定执行。
第六条(检疫合格证明)
本市绿化工程使用的植物,应当经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七条(应施检疫范围)
绿化植物的应施检疫范围包括:用于本市绿化工程的植物及其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和仓库等。
第八条(植物调运)
绿化植物的调运应当接受检疫。
(一)市内调运:区、县间调运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其中,中心城区内调运绿化植物的,按照区、县内林业植物调运检疫办理。
(二)调出市外: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凭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签《植物检疫证书》。
(三)外省(市)调入: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调出省(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本市。
对调入的绿化植物,调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林业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对调入本市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市或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并对运输工具、包装物、存放场地以及其它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物品和场所进行除害处理。
第九条(检疫检查)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绿化工程选用的植物材料加强检查。
植物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检查时,应当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证》或《林业行政执法证》;依法查阅、摘录等与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材料。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有害生物的监测)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植物有害生物的监测工作,发现检疫性或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市林业检疫站。
发现绿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区域,应当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划定疫区或保护区时,要制定相应的保护及封锁、扑灭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林业检疫站提出。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罚)
对违反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有关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静安区、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和长宁区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为了保护绿化建设成果,防止危险性病、虫、植物传播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以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市林业检疫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执行中心城区的绿化植物检疫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林业检疫机构实施绿化植物的检疫。
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绿化工程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工作。
第四条(检疫人员)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检疫业务相应的人员,协助林业检疫机构做好本辖区绿化植物的检疫工作。
绿化植物检疫人员的管理,参照林业植物检疫员要求实施。经培训符合条件的,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检疫对象)
绿化植物的检疫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以及《上海市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规定执行。
第六条(检疫合格证明)
本市绿化工程使用的植物,应当经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七条(应施检疫范围)
绿化植物的应施检疫范围包括:用于本市绿化工程的植物及其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和仓库等。
第八条(植物调运)
绿化植物的调运应当接受检疫。
(一)市内调运:区、县间调运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其中,中心城区内调运绿化植物的,按照区、县内林业植物调运检疫办理。
(二)调出市外: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凭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签《植物检疫证书》。
(三)外省(市)调入: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调出省(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本市。
对调入的绿化植物,调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林业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对调入本市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市或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并对运输工具、包装物、存放场地以及其它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物品和场所进行除害处理。
第九条(检疫检查)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绿化工程选用的植物材料加强检查。
植物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检查时,应当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证》或《林业行政执法证》;依法查阅、摘录等与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材料。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有害生物的监测)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植物有害生物的监测工作,发现检疫性或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市林业检疫站。
发现绿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区域,应当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划定疫区或保护区时,要制定相应的保护及封锁、扑灭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林业检疫站提出。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罚)
对违反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有关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静安区、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和长宁区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