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
沪绿容〔2010〕207号
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建筑渣土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对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加大市、区(县)管理执法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 落实工地现场管理
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建立工地现场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规范。
(一) 运输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配合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工程出土前3个工作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确保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随车携带处置证。
(二) [u1]运输企业应当每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当日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包括建筑渣土运输数量及使用车辆等具体安排。
(三) 运输企业用于承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四) 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场管理队伍,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配备现场管理员,以加强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作业现场管理。现场管理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着统一标识服上岗。
(五)现场管理员职责:
1、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
2、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4、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5、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六)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专人,对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行驶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1、落实专人操控行驶装卸记录仪监控信息系统,实时监控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2、落实专人在排放工地、消纳卸点、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对现场管理、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况,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运输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车辆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二、 加大建筑渣土运输监管力度
(一)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受理建筑渣土处置申报时,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主体资格、《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专用帐户开设及存款证明等材料。
在受理建筑渣土处置申报后,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排放工地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建筑渣土排放总量、排放时间、冲洗设施等项目,并作出正确评估。对符合建筑渣土处置核准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建筑渣土处置证。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所在区工地出土安排情况,每日向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报告工地出土情况。
(二)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工地巡查制度,组建联合小组对区域内出土工地、消纳卸点实施执法检查,根据作业时间,做到每日至少巡查覆盖一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检查执法重点项目:
1、建筑渣土处置申报情况;
2、运输车辆相关证照齐全、车况状态等情况;
3、运输企业现场管理员制度落实情况。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渣土排放工地监管档案,由现场检查人员详细记录工地每天检查情况,经签字后归档备查。
(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建筑渣土卸点付费信息系统、行驶装卸记录仪监控信息系统的操作及管理,并指导、监督运输企业规范使用,发现违规及时处置。
(四)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卸点付费结算规定要求,严格核实结算凭证及所载事项,对不符合结算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准结算运输处置费用。
(五)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将区域内运输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时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六)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成建筑渣土运输督察小组,对全市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开展抽查,并建立现场检查记录档案。每周累计抽查率不低于25%,基本做到全市排放工地每月抽查一次。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单位予以改正,并告知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违反法规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 健全考核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建筑渣土管理等规定,发生因社会影响恶劣被媒体曝光,被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通报批评的事件,纳入市绿化市容管理局区县重点工作绩效考核一票否决范围。
(二)发现运输企业现场管理员未履行职责的,予以告诫;对现场管理员被发现两次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其责任。
(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未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监管的,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将予以专项通报批评。
(四)市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的建筑渣土管理、执法工作列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对落实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市、区(县)绿化市容、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渣土管理、执法人员的管理,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