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9日
各区绿化市容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上海实际,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推动全社会节约用电用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1〕41号)精神,现就本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守景观照明项目建设节约用电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项目要严格遵循《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上海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结合节能减排和电力保供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本市景观照明项目方案的评估审查,坚决贯彻“控制总量、优化存量、适度发展”的总体要求,从严控制媒体墙、“灯光秀”类工程项目建设;不得建设超高能耗、超大规模、过度亮化、造成光污染的景观照明项目。
二、科学合理做好景观照明启闭管理
全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按市绿化市容局要求执行。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各类“灯光秀”项目运行管理方案,严禁运行单纯展示城市形象的“灯光秀”,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合理控制运行时间和规模,并与本地用电集中时段进行错峰。
三、明确景观照明用电价格政策
本市景观照明项目用电与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等民生用电严格区分。对“灯光秀”类景观照明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选择进入电力市场的,按照市场价格购电,若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四、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
为优化本市景观照明日常运行管理,加强对本市景观照明项目的用电管理和计量,依据《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以及在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景观照明,应当分别纳入市级、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已建景观照明设施中应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做好纳控工作,做到应控尽控;对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设施中应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应在实施建设过程中同步做好纳控工作;对已纳入集控系统但尚不满足功能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先完成一键启闭功能改造,其他功能逐步进行改造提升。
五、加强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组织实施
各区要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协调联动,制定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把景观照明节能节电做实做细做到位;积极推进落实已建、在建项目的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大力宣传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的重要意义,树立节能节电意识;大力推广景观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运用,全面加强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