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人员等大病重病住院医疗救助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8日

一、事项名称

低保、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人员等大病重病住院医疗救助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 10 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 2005 64 号;
(三)《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 2008 22 号;
(四)《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 2014 53 号。
 
三、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生活的人员,因病进行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或家庭病床治疗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累计到 1000 元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
(二)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人员;
(三)享受重残无业补贴人员;
(四)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符合低收入家庭的人员。
 
四、办理材料
(一)本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凭证原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病史材料复印件。上年度 10 月起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如未进行过医疗救助,可在本年度 3 月底前提出首次申请时一起计入;
(二)书面申请书;
(三)低收入家庭须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
(四)如已享受单位、工会、医疗机构、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医疗救助或减负,须提供相关证明。
 
五、办理地点
长宁区江苏路 563 8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15~16:30
 
七、联系电话
021-62256600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答复;受理后,民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批;街道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答复。审批通过,当月月底 25 日发放救助金,审批不通过,须做好解释工作。

备注:每个对象每月只能进行一次医疗救助。当月产生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在下月进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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