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申请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2日
一、事项名称
上海市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指定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4〕53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3
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2
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
(三)
3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7.2
万元(含
7.2
万元)、人均财产低于
18
万元(含
18
万元);
2
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
20%
,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8.64
万元(含
8.64
万元)、人均财产低于
21.6
万元(含
21.6
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
5
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
3
年的人士),男性年满
28
周岁、女性年满
25
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四、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地点
长宁区江苏路
563
弄
8
号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
13:15~16:30
)
七、联系电话
021-62256600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在收齐所需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可受理的家庭申请人代表填写具保证书、申请表等书面材料,住房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户籍、住房情况、经济状况等进行核查,通过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初审及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登录,同时在市和区住房保障机构网站或有关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家庭出具登录证明。凡不可受理的申请家庭,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