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5】第1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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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2023、202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符合《上海市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情节。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及《上海市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长民执听告字【2025】第2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但可以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可自放弃听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要求举行听证时一并提出并说明理由。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长宁路1436号2号楼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人:李从如、王李海 电话:021-60198938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