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告知单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8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长宁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登记证;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长宁区域
内的内地居民可在本区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的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长宁区或另一方当事人
常住户口在长宁区的可在本区办理婚姻登记;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且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
4、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书3份(不可签名,须在办理登记时当场签署);
5、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六、登记程序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查验相关证件和材料,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核实无误后,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登记员做询问笔录,查验相关证件和材料,当事人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按指纹,登记员签名,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5、登记(发证)。核对当事人信息和离婚意愿,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注销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当场予以受理登记,颁发《离婚证》。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当场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八、办理时间
1、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2、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1、地址: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楼1楼
2、声讯电话:62705220、人工电话:62705589
3、网上预约网址:http://www.shanghai.gov.cn/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区民政局:60198919;市民热线:12345;上海市民政服务受理热线:96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