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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登记证告知单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8日

一、受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登记证;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即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长宁区域内的;或当事人原来办理婚姻登记证在长宁区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必须提供双方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且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补领结婚证:

⑴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应当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档案;

⑶3张2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补领离婚证

⑴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应当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档案;

⑶当事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六、登记程序

1、初审(当事人出具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材料,提交证件照等);

2、受理(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名按指纹,登记员签字);

3、审查(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发证(核对当事人信息,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补发婚姻登记证)。

七、办理时限和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登记,发证。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当场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八、办理时间

1、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2、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1、地址: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楼1楼

2、声讯电话:62705220、人工电话:62705589

3、网上预约网址:http://www.shanghai.gov.cn/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区民政局60198919;市民热线:12345上海市民政服务受理热线:9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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