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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告知单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1日

一、受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部门职责

        依法办理本辖区收养登记工作,宣传收养法律法规,倡导合法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上海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4、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地区被发现和捡拾,且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出具结婚证明;单身的,出具未婚、离婚或丧偶证明);

4、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未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不生育证明、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保证协议;

6、收养人能力评估报告(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道德品行、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有无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的证明等);

7、被收养人的报送材料(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寻亲公告、旁证公证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

(具体详情,请咨询工作人员)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理时限和结果

        在收到收养当事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按程序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不予登记,并退回有关材料。

八、办理时间

        周三、五,下午13:3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1、地址: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楼1楼

2、声讯电话:62705220、人工电话:62705589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区或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区民政局:62256782、市民热线:12345、上海市民政服务受理热线:9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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