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区2016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5日
长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区2016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宁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2006年第65号令),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现将本区开展2016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本区各类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参见附件1)。
二、申报内容
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在2017年2月1日前完成向区环保部门(长宁路599号1015室)提交申报表纸质盖章原件(参见附件2),申报2016年1月至12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产生种类、处置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2017年2月10日前,各医疗卫生机构向区环保部门上报申报表电子版(长宁环保主页“http://hbj.shcn.gov.cn”内环境安全版块下载)。电子版报送邮箱:942701204@qq.com/zhangxinkang@vip.shcn.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 医疗废物产生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联系人:区环保局辐射监管科 张心康
附件下载:http://static.shcn.gov.cn/cncms/2018/0925/3469e42c-658b-4e4a-95b3-6fdb222c4524.rar
上海市长宁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