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区2016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5日

长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宁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2006年第65号令),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现将本区开展2016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本区各类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参见附件1)。

二、申报内容

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在201721日前完成向区环保部门(长宁路5991015室)提交申报表纸质盖章原件(参见附件2),申报20161月至12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产生种类、处置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2017年2月10前,各医疗卫生机构向区环保部门上报申报表电子版(长宁环保主页“http://hbj.shcn.gov.cn”内环境安全版块下载)。电子版报送邮箱:942701204@qq.com/zhangxinkang@vip.shcn.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 医疗废物产生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联系人:区环保局辐射监管科 张心康

    

    附件下载:http://static.shcn.gov.cn/cncms/2018/0925/3469e42c-658b-4e4a-95b3-6fdb222c4524.rar


上海市长宁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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