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本区2017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长宁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

工作的通知


长宁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2006年第65号令),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现将本区开展2017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本区各类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参见附件1)。               二、 申报内容

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向区环保部门(长宁路599号1015室)提交申报表纸质盖章原件(参见附件2),申报20171月至12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产生种类、处置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2018年2月28日前,各医疗卫生机构向区环保部门上报申报表纸质盖章原件同时,还需发送申报表电子版。电子版报送邮箱:942701204@qq.com/zhangxinkang@vip.shcn.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 医疗废物产生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联系人:区环保局辐射监管科 张心康


附件下载:http://static.shcn.gov.cn/cncms/2018/0925/3bfa8d61-099c-43bb-ba40-0878d6ef8239.rar




上海市长宁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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