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自行监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30日
各重点排污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我局确定了长宁区2019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土壤环境污染(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统称“重点排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环境信息公开
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九十日内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运行工作的公告》(沪环保办〔2017〕338号)的要求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http://xxgk.eic.sh.cn)上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二)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6个月内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17〕9号)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沪环保总〔2018〕231号)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与本市统一的污染源监控平台的联网)和备案。备案要求请参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沪环保总〔2017〕428号)。
2.手工监测
对于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对大气、水污染物定期进行手工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土壤环境污染(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企业内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贮存区等存在土壤或地下水隐患的重点设施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区生态环境局。监测方案暂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办标征函〔2018〕50号)进行编制和实施。
二、法律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公开环境信息以及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我局将依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我局将依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手工监测、土壤环境污染(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婕成 联系电话:60196805
附件:长宁区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https://static.shcn.gov.cn/cncms/2019/0430/9f2bde66-dabd-4e63-b0a2-39682c2917b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