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度长宁区环境监测任务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30日


行政审批与污染源管理科、大气与水环境管理科、土壤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区环境监测站:

根据《2019年度上海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结合我区环境管理需求,我局制定了《2019年度长宁区环境监测任务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2019年环境监测计划”报行政审批与污染源管理科备案。同时,每月将工作进展报行政审批与污染源管理科,各职能科室负责对相关监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的,需在监测报告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监察支队和相关科室,由监察支队负责按程序办理。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污染源监测,按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计划任务执行。

附件:2019年度长宁区环境监测任务书

https://static.shcn.gov.cn/cncms/2019/0430/820c45fa-e317-4c45-adc5-0b0c5494b2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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