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8日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印发《长宁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沪生领发〔2021〕1 号),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为:
1.负责自然资源管理。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会同区建管委、区发改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长宁区国有自然资产专项报告。
2.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在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3.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做好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和土地供应管控,管控列入我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督促我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完成相关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对当事人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
4.负责储备用地扬尘污染相关工作。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我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