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长宁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轻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区运行安全,促进长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宁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外区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军地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二、总体评估
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有136家,其中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销售单位14家(6家不涉及射线装置) 计有放射源205枚,其中,Ⅱ类放射源178枚、Ⅳ类放射源5枚、Ⅴ类放射源22枚。射线装置单位130家,射线装置336台。城区环境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长宁区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突发公共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二)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分级见附件1。
(三)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和区应急办主任等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四)职能部门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综合协调本区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负责辐射环境、核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2)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
(3)及时向公安部门提出处置人员安全线(内警戒线)和社会公众安全线(外警戒线)。
(4)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
(5)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联动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五)专家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四、预警
(一)监测预报
1、区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2、区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3、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区的信息共享机制。
4、建立区级辐射监测能力,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监测。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分级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保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境应急与调查中心(电话12369)。
(三)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办、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4)宣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5)其他针对性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与通报
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通过“110”、“12369”、“12345”、“62819522”等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2、区环保局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在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将较大和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特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周边区县有关部门通报。区环保局得到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通报后,立即通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境应急与调查中心,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二)响应等级
本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三)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应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消防局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区环保局会同区应急办、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并实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2、重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有关场外应急的要求,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清除事故源项或封锁事故区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和市级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提供支援。
5、一旦事态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环保局报请区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四)周边区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区环保局会同区应急办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五)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装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六)信息发布1、一般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重大或特大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七)应急结束
1、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布;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决定和公布。
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经区环保局和区应急办汇总后,及时上报。
六、后期处置
市环保局会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市环保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审批、管理相关区域去污计划和去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二)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三)经费保障
依照市、区政府有关处置核与辐射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区政府审定。
(二)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办审核。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预案所涉及救援部门(街镇),负责相关预案编制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