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系统关于落实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3日

为进一步落实长宁区人才公寓工作,根据《关于加快聚集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才公寓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优秀青年教育人才解决实际困难。现就落实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青年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1、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3、与所在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4、本人在沪无产权房。

(二)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1、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与所在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酌情放宽。

二、补贴标准:

1、经申请同意后,每人每月享受租房补贴800元或入住人才公寓报销1000元;

2、每次申请期限为1年,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2年;

3、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三、工作流程:

1、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申请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本单位提交《长宁区优秀青年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或《长宁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可同时申报,但不同时享受)、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本人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2、各单位对申请人员初步审核后,按条件排序后上报教育党工委,同时提交《长宁区优秀青年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长宁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工商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和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3、党工委对申请人员条件进行复核,统筹考虑后报区人才办。申请通过后年底将一年的租房补贴直接打入人才的银行卡内。人才公寓补贴每季度持人才公寓发票到学校盖章后,到教育局报销。

 

 

 

中共长宁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2年1月 12日

 

 

附件 1、《长宁区优秀青年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长宁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3、《长宁区人才公寓房源概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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