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6日 【字体: 大中小 】
长宁区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趋势
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妇女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社会发展离不开妇女的参与和贡献。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全党“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标志着大力推进妇女发展的国家意志再次得到强化。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让妇女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扎实推动长宁妇女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事关社会和谐、事关长宁未来发展。
长宁区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发展,自“九五”期间颁布、实施妇女发展规划以来,通过制度安排、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政府妇女儿童事务管理,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妇儿工委主管、成员单位实施、社会各方齐抓共管”的妇女工作格局,积极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妇女发展水平始终保持在全市领先地位,连续被确定为“全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国家级示范区”,为上海市中心城区唯一。在妇女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力促各项重难点指标达标,积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十二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各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推进妇女发展。对照《上海市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设置的30项可量化指标终期达标值,29项已达标,达标率为96.7%,妇女各个领域的发展状况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监测数据显示:(1)女性就业水平稳步发展。失业女性人数得到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占30%;女性人才比重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中女性比重63.6%,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女性比重高达75.5%;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100%,企事业单位职代会中女性比重提高至40.5%。(2)女性参与决策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女性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达到84%,35岁以下处级女干部比例提高至50%;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重与上一届相比均有所提高;基层女干部队伍逐步壮大,女性居委会成员占73.3%。(3)女性身心健康与保健水平提高。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一直稳定在发达国家水平,达到86.30岁,比男性高4.52岁;孕产妇死亡率为0,户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6.72%;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率98.81%;女性心理健康受到重视,残疾女性的康复服务加强。(4)女性的社会保障和生活环境不断优化。妇女药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妇女保健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妇女化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均为100%;家庭暴力报案数为0,侵害女性的刑事案件立案数逐年下降。“十二五”规划的良好执行情况为“十三五”妇女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十三五”时期,是上海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迈进的关键五年;也是长宁区深度转型、加快向创新驱动、时尚活力、绿色宜居的国际精品城区迈进的关键时期,是基本建成精品城区、活力城区、绿色城区的重要时期。而且,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将为创新妇女工作模式、服务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妇女发展事业在新时期的大框架下定会得到进一步推动和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本区妇女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诸如:女性就业层次和就业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女性政治参与的空间、层面和影响力还有待继续提升,女性面临的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亟待缓解等。同时,应密切关注“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对于女性家庭生活和社会经济参与的影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特编制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深化中国梦的学习宣传教育,以妇女发展为本,继续坚持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增强政府责任意识,努力为妇女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安全、平等的资源和政策环境。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坚持保障妇女发展权益,不断完善现有的妇女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妇女发展与长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协调与和谐。紧紧围绕长宁区整体发展理念,为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重要承载区,加快向创新驱动、时尚活力、绿色宜居的国际化精品城区迈进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将妇女发展视角融入长宁发展整体战略和社会建设管理体系,实施与长宁现代化国际城区相匹配的妇女发展水平;进一步优化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环境,顺应“互联网+”新趋势,推进妇女在经济参与、政治与社会参与、身心健康、科教文化、家庭福利、权益保障等方面获得更加平等、优先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努力使妇女享有更好的教育、更充分的就业、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和谐的家庭生活、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更精致的城区品质、更安全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长宁妇女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至2020年,使本区妇女发展实现全市领先水平,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或地区妇女发展水平。
三、优先发展领域和目标策略
(一)教育发展: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提升女性科教文化素养
主要目标:
1.缩小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2.优化女性劳动力人口素质,提高新增女性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女性劳动力人口中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各街镇)
3.缩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的男女比例差距,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8%。(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
4.女性人才贡献率有所提高。(抽样调查)
5.促进女性科学素质达标率与公民科学素质达标率同步提高。(区科协、区科委)
策略措施:
1.依法确保终身教育的性别平等。在各项教育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提高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对象的社会性别意识。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者时,合理配置性别比例,发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影响力。(区教育局、区委党校)
2.完善女性终身教育服务体系。加大女性终身教育投入,为女性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全面提升女性全人口的教育文化素质,优化女性人力资源结构。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和文化服务体系,依托长宁社区学院、上海开放大学女子学院长宁学习中心等载体,开设各类课程和活动,满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女性的受教育需求。扩大科教文化设施网络覆盖面,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促进女性参与社区教育,发挥女性在学习型家庭创建中的作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镇)
3.重视女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德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针对各类女性群体,开展符合区域文明发展趋向的思想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中的优良美德与新时代女性发展相结合,在鼓励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同时,引导女性树立“慈母、贤妻、孝女、善邻”的好风尚,提升女性在新时期的优秀文化传递力和高尚美德践行力,全方位提升女性的人文素养和社会影响力,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各街镇)
4.加大女性人才工作力度。将女性人才工作纳入区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女性人才数据库,发挥女性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典型引领作用,推动女性人才培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健全女性人才激励机制。发展“十五朵金花”系列,重视女科学家、女科技领军人物的培育与宣传,为女性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挖掘社区中的“女能人”、“女巧手”,鼓励“女性自组织”的发展与活动。充分发挥高技能女性人才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带动本区高技能女性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委、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妇联、各街镇)
5.健全科教文化公共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学校、媒介平台等,加大对女性的科普宣传和普及,开展“科普社区行”活动,开发适应女性需求的科普教育项目和科技探索活动,为女性提供便捷、有效服务,持续提升女性科学素质。鼓励开办面向社区的各类文化教育活动,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建构与女性生命历程各阶段相适应的科教文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女性的自教育积极性和文化教育活力。结合学习型城区建设,为女性阅读创造便利条件,提高女性阅读率。强化数字学习资源库建设,为女性提供稳固的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区科委、区文化局、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各街镇)
(二)经济参与:依法保障就业平等权,提升女性经济参与能级
主要目标:
1.保障女性就业,城镇女性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中女性比重不高于50%。(区人社局)
2.优化女性就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属国有企业女性董事会成员和女性高级管理人员比例。(抽样调查)
3.提高女性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区人社局)
4.提高女性创业成功率。(区人社局)
5.缩小男女收入比。(区人社局)
策略措施:
1.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在执行法规、政策时,关注女性特殊权益和需求,确保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优化女性平等就业创业环境。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措施,强化对就业困难女性的就业援助。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女性就业的能力,为女性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推进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协助长期失业女青年和就业困难女大学生就业。(区人社局、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总工会、区妇联)
2.推动女性参与企业高层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做好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女性选拔任用工作,让更多的女性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推动优秀女性参与企事业单位的高层经营管理。(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
3.提升女性的就业技能。实施职业培训促进计划,开展具有市场导向性的妇女就业培训,鼓励女性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中、高级技能培训。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女性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加强对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女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为残疾女性创造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的机会,拓宽就业渠道,帮助有就业愿望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实现就业。实现城镇残疾女性失业登记率与残疾人失业登记率基本持平。(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
4.加大女性创业扶持力度。弘扬创业精神,宣传创业典型,鼓励女性投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历史潮流。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区”,完善女性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收优惠、购买服务、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女性成功创业。引导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创业新实践,在“互联网+”新业态中发挥独特优势,开展“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提高青年女性就业率。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导和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区人社局、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委宣传部)
5.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力度。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对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监督作用。依法进一步完善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配套措施。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完善劳动仲裁绿色通道制度,为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及时、便捷的维权通道。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提高女职工依法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能力。(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安监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妇联)
(三)政治和社会参与:促进政治参与平等化,推动女性参与社会治理
主要目标:
1.区党代表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区人大代表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区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达到33%以上;区人大女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数和书面意见数与女代表比例相匹配,区政协女委员领衔提出的提案数与女委员比例相匹配。(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2.区委和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配备率达到65%;各街道(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区委组织部)
3.处级正职女干部比例有所提高。(区委组织部)
4.企事业单位中职代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匹配。(区总工会)
5.继续保持区级社会团体负责人中的女性比例优势,法人代表为女性的社会组织比例逐步提高。(区民政局)
策略措施:
1.强化决策层的社会性别意识。将有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学习内容纳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培训课程,进一步增强代表、委员在参政议政中的社会性别意识。发挥区委党校教学优势,推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课程设置、师资培育和教学研究,确保纳入主体班教学计划,推动党校成为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党校、区妇联)
2.加大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力度。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对女干部作用和女公务员管理的全程监督,确保在公务员招录、培训、考核、奖励、提拔时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完善培养和选拔机制,通过干部交流、轮岗锻炼、选派挂职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重要领导职务,逐步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加强对女干部发展现状和趋势调研,完善后备女干部人才库,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加大女干部实践锻炼力度。(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妇联)
3.提高女性参政水平。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女党代表、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领衔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的比例和质量逐步提高。提高司法界和律师界专业学会中女性负责人的比例,充分发挥女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推进妇女组织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完善妇女组织参与司法陪审制度。(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司法局、各成员单位)
4.推动女性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治理。完善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确保居委会领导班子中都有女性,居民区妇联主席进“两委”班子。加强对“区、街(镇)、居”三级妇女干部的培训,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健全“妇女议事会”等制度,针对女性需求,推动项目化运作,切实发挥女性在社会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为女性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镇)
5.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大力培育、扶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女性组织,支持各类女性组织开展活动,承接政府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拓宽参与渠道、切实发挥作用。为初创阶段的女性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扶持、业务指导,提升女性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加强对社会团体中女性负责人的培训,打造一支女性社会组织领军人才队伍,促进女性社会组织之间的联谊和交流,提升组织、宣传、服务、凝聚妇女的能力。(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社工委、区妇联、各街镇)
(四)家庭福利:发展家庭公共服务,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主要目标:
1.新婚夫妇接受婚姻家庭指导率100%。(区妇联、区民政局、区卫计委)
2.推进“最美家庭”建设,家庭美德知晓率达到80%以上。(区妇联)
3.推进“成长的家园﹒服务大联盟”建设,实施“进家门工程”。(区妇联)
4.提高女性幸福指数。(抽样调查)
5.公共托育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妇联、各街镇)
6.提高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区民政局、区人社局)
策略措施:
1.推进婚姻家庭两性平等教育。加强婚前两性平等教育,将其列入婚前教育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每对新婚夫妇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均能接受性别平等教育。提倡男女两性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家庭事务管理等家庭责任,促进婚姻家庭生活的两性和谐、平等互助。(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妇联、团区委)
2.宣传弘扬家庭美德。坚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开展家风家训建设,将“最美家庭”建设行动等工作纳入城区精神文明建设,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中,大力宣传和积极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邻里团结、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家庭美德,传递最美家庭的正能量。加大“家庭志愿服务工作室”的培育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和服务辐射作用。(区妇联、区委宣传部、各街镇)
3.健全家庭服务体系。拓展“家庭文明建设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中心”)服务功能,推进社会化的“家中心”创建工作,搭建多方联动的家庭服务平台,推进“进家门工程”,通过健全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实现“妇联连万家、服务进万家、幸福乐万家”。培育家庭服务市场,加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监管,推进家政从业人员登记注册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广覆盖、重参与、高标准的“幸福养老”指标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养老需求评估体系,着力推动家庭养老与社区为老服务支持体系的有效对接。到2020年,对接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户籍老年人口的3.75%的目标,依托专业机构支撑家庭养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供给,不断满足老年妇女养老需求。(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妇联、各街镇)
4.着力发展公共托育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园区、商务综合体等,以及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公共托育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协助有需要的家庭照料孩子。大力发展课后托管、寒暑托班、以及其他形式的临时托管服务,有效缓解女性在家庭和职业之间的双重压力。(区教育局、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卫计委、区妇联、各街镇)
5.积极推进家庭发展能力建设。贯彻“全面两孩”的新家庭计划生育政策,完善计生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实施“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围绕家庭保健、科学育儿、养老照护、家庭文化等内容,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家庭的培训及指导服务,发挥女性在家庭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创建幸福家庭。(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区妇联)
6.加大对困难家庭的福利救助。规范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向低保、低收入、单亲、失独等困境家庭倾斜的社会福利和救助政策,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强化民政救助制度与就业、医疗、参保、慈善等社会保障机制之间的联动,提升困难女性的社会救助整体效能。关心外来务工家庭女性、儿童生活,提供必要的教育、文化、福利等救助保护。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区残联、各街镇)
(五)身心健康:构建预防保健体系,优化女性健康管理
主要目标:
1.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户籍)稳定在84岁以上。(区卫计委)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10万以下。(区卫计委)
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区卫计委、各街镇)
4.婚前医学检查率有所提高。(区卫计委、区民政局)
5.女性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的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99%,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抽查复查合格率达到10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委)
6.提高女性心理健康水平。(区卫计委、区妇联、各街镇)
策略措施:
1.确保女性均等享有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强化政府保障全区女性健康的责任,保障公共财政对妇幼卫生的经费投入,提高妇幼卫生资源配置水平和配置效率,推动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对接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区域内外二、三级医疗机构联动的分级诊疗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家庭医生工作室,优先满足老年、慢病、围绝经期与育龄女性等对象的签约需求,实施连续性、全程化的健康管理。(区卫计委、区财政局)
2.推进预防保健体系建设。加强对各级医务人员及女性自身的预防保健教育,倡导“治未病”的预防保健理念以及先进、科学、可操作的预防保健生活方式,全面提高人群健康素养。不断深化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内涵建设,弘扬中国传统医疗文化,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推进女性中医健康管理规范。(区卫计委、区妇联)
3.建立女性整全健康管理机制。转变健康理念,整合健康管理资源,树立为女性整全生命提供保健服务的现代健康观念。开展女性生命历程和身心一体化的健康研究,科学把握女性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健康需求和健康风险,加强女性生命全程的健康管理,注重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相结合的整全保健服务。推进女性健康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电子档案的标准化建设。(区卫计委、各街镇)
4.推进女性全程化的健康服务。推进婚前教育和保健,系统地开展孕前、孕产期健康管理与指导干预,强化危重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降低孕产妇死亡风险。倡导自然分娩,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广泛普及青春期、育龄期与老年期女性生殖健康知识,提供适龄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情况的执法检查,深化政府为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提供免费“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工作。强化女性妇科病、慢性病、职业病的监测和管理,推进围绝经期女性保健体系的建设。完善和实施体质监测制度,提高女性体质监测的比例。(区卫计委、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民政局、区综治办、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镇)
5.加大女性药品和用品监管力度。加强对女性保健品、化妆品、服装和卫生用品等日常专用消费品以及女性药品的质量监督,及时通报不达标药品和用品的名单目录,保障女性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女性常用消费品类别、品种、目录和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强化卫生监督措施,确保妇女用品质优安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委)
6.加强女性精神心理卫生服务。完善精神心理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健全女性群体中严重精神障碍筛查-诊断-登记-治疗-随访-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加强精神心理卫生专业队伍的培育,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心理服务功能,做好社区女性的精神卫生防控,预防女性心理疾患和过激极端行为的发生。针对女性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采用适宜技术,提供女性心理关怀,扩大女性受益人群和受益程度。开展女性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区卫计委、区妇联、各街镇)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网络和工作机制,推广有效的干预措施。针对女性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落实艾滋病免费检测政策,减少在医疗过程中的艾滋病感染。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减少女性感染艾滋病和性病的发生。强化艾滋病母婴阻断干扰,对已感染者进行积极治疗。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区卫计委、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公安分局)
8.倡导女性健康的生活方式。巩固“健康嘉年华”等健康教育宣传品牌,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提升女性健康素养综合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协助女性养成合理健康的膳食营养习惯。利用社区资源,合理发展社区体育,为女性创造体育锻炼、联谊交流的机会和平台。引导和支持女性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女性科学健身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女性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增强女性环境健康意识,提高女性参与系统健康管理的能力。(区体育局、区文化局、区卫计委、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各街镇)
(六)权益保障:营造友好环境,提高女性社会生活质量
主要目标:
1.多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体系覆盖率达100%。(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妇联)
2.杀害、强奸、伤害、侮辱、拐卖妇女刑事案件发生数得到控制。(公安分局)
3.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区卫计委、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策略措施:
1.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重视媒体中的性别意识传播。将制作和宣传旨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广告纳入社会公益类广告制作总体计划,推进传媒主动承担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职责,推进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深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进机关、进党校、进学校、进社区、进园区,进一步提高性别平等意识,推动国策在社会、经济、政治、家庭等各个领域的落实,创造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环境。(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委党校、区教育局、区国资委、区社工委、区妇联、各街镇)
2.完善女性权益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危机干预、矛盾化解机制,依托“开心家园”等载体,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拓展女性诉求表达途径,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工青妇作用,整合行业组织、专业性社会团体资源优势,为保障女性权益构建多维公共服务体系。(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街镇)
3.依法严查侵害女性权益的各类案件。继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加大对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多发、易发案件的研究分析,提出防控对策。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强奸、猥亵等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妇联、各街镇)
4.完善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的作用,不断完善反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体系,减少家庭暴力发生数。建立家庭暴力接警分性别数据平台,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率保持在100%。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站的庇护功能,救助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为遭受家庭暴力及处在危急困难状态的妇女提供法律、健康和心理调适等帮助。重视对家庭“冷暴力”的研究和干预,引导夫妻双方学习积极的家庭沟通,重建亲密和谐的两性关系。(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卫计委、各街镇)
5.有效控制常住人口出生性别比。进一步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区域协作、部门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代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加大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生育指导和宣教服务,保障男女儿童平等出生的机会,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出生性别比,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区卫计委、区综治办、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区委宣传部、各街镇)
6.推进公共场所的性别关怀行动。将“性别意识”融入到公共场馆设施建设中,加强“妈咪小屋”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公共场所和单位(机构)内设置母婴室或增加母乳喂养设施。因地制宜地推进公共场所男女厕位比的改建工作,根据家庭照护需求增设“第三卫生间”。(区规土局、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国资委、区府办、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四、重点项目
1.健全“园区、社区、校区”联动创业孵化机制。(区人社局)
2.推进青春期、更年期健康促进服务项目。(区卫计委、区教育局)
3.改扩建区妇幼保健所,优化妇女保健中心、建成围产保健中心。(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卫计委)
4.推进托育公共服务项目进社区、进园区。(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妇联)
5.推进“社会化家庭文明建设指导服务中心”建设。(区妇联)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
1.以妇女发展规划统领全区妇女工作。本规划的服务对象是本区常住人口中的女性,它是区政府的专项规划,是《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本区妇女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加强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实施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妇女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本部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到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对基层工作指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中。
——各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妇女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3.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规划的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本规划的工作情况。
4.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妇女工作组、儿童工作组和统计组、专家组。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通过责任签约制、任务分解制、督促检查制、监测评估制等,推动本规划的如期达标。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推进目标任务的落实。
——区政府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为本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干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和监测统计人员;各街道(镇)妇儿工委办公室应配备事业编制专职干部1名(根据长委2010【92】文件规定)。同时,抓好四支队伍建设:即联络员队伍、统计员队伍、专家队伍、监督员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
——区、街两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本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区妇女工作经费在原有经费(5元/人)的基础上逐年递增,至“十三五”期末达到不低于6.5元/人的标准;各委员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工作经费;各街镇妇女工作经费按妇女不低于3.5元/人标准匹配,同步合理增长,确保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经费”。
(二)机制保障
1.工作例会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年度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增加主任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阶段性工作;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及时交流和报告本地区妇女发展状况。
2.工作汇报制度。区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列入区长办公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委常委会专题汇报;街道(镇)妇女发展情况每年列入街道(镇)党政联席会议专题汇报。
3.交流沟通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重视和加强有关妇女发展规划实施的信息情况通报工作,及时交流和反映规划实施动态。
4.信息发布制度。定期通过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长宁妇女发展状况,各成员单位应重视和发挥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及时公布和回应受社会关注的妇女发展情况。
5.监督检查制度。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推动妇女规划有效实施。主动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推动解决事关妇女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发挥维权联席会议作用,强化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的沟通机制,推动侵害妇女权益重大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对成员单位依法行政,实施妇女规划的监督。
6.表彰激励制度。终期开展“长宁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对本规划实施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激励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为妇女发展办实事、作贡献。
(三)监测评估
1.监测和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掌握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判断各项指标达标状况的重要手段,为准确反映妇女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客观评价规划实施成效,科学预测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2.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协调、监督本规划的监测与评估工作,统计组和专家组分别组织、指导监测与评估工作的开展,各成员单位负责完成本系统规划实施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3.监测统计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对上年度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报告。
——由区统计局牵头的统计组开展培训,指导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年度监测统计工作;收集、审核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监测状况与发展趋势,提交区级年度监测统计报表和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列入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中,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监测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判断的客观性,加强趋势分析和监测结果运用;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区统计局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表和报告。
——各街道(镇)要建立监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年度监测统计,发挥监测数据作用,掌握本地区妇女发展情况,采取干预措施,推动本地区妇女发展。
4.在年度监测的基础上分阶段实施评估工作,2018年开展中期评估和2020年开展终期评估。
——各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完善相应的自查自评制度;根据目标任务分解要求,结合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质量监督、工商检查、警务监督等执法工作,对本系统规划实施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价,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自评报告。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市评估方案要求,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制定本区评估方案;组织对成员单位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专家评估、受益主体评估等,发现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加大攻克力度;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5.成员单位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和规划实施要求,在本部门常规统计中应增加年龄、性别分组,提高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6.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区级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和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四)本《规划》由长宁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