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3日 【字体: 大中小 】
一、发展基础与趋势
儿童发展是人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尊重儿童生命权利的重要体现,是民族振兴的重要基础。“儿童优先”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儿童优先提供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资源和条件,充分满足儿童发展的需求,是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行动准则。
截至到2010年底,《长宁区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2.81‰、3.28‰,均优于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儿童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3-6岁幼儿入园率、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均达到100%;儿童权益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国首创“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矫护体系”,不断拓展“为孩子父母学校”功能;儿童用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十二五”期间,长宁将继续保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城区信息化建设和城区环境品质走在中心城区前列,商业商务的国际化程度、公共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和谐社区的国际化内涵和环境品质的国际化水准进一步提升,城区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为儿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面对未来五年的机遇和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到,本区儿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难点和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出生缺陷发生率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学业压力重,儿童视力不良、肥胖等健康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三是教育资源的优质均衡布局有待完善,儿童从教育中的实际获益有待提高。
为更好地推进“儿童优先”原则贯彻落实,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儿童事业发展“十一五”现状,制定《长宁区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十二五”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加快儿童优先意识社会主流化进程,立足不断改革创新,在制定政策规划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全过程、全方位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坚持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优先维护儿童各项权利,创设全体儿童公平享有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坚持促进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以儿童发展为本,遵循儿童发展规律,为儿童发展优先配置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优质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确保每个儿童能够安全健康、全面发展、快乐成长,不断提高儿童发展的科学水平。
总体目标:实施与现代化国际城区地位相匹配的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将儿童发展融入长宁发展整体战略和社会建设管理架构,将儿童优先惠及每一个儿童。进一步促进儿童在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福利保障、安全保护和环境优化等领域优先获得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不同儿童群体公平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与参与权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培养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到2015年,使长宁儿童事业的总体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市领先地位,接近或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国际大都市儿童发展平均水平。
三、优先发展领域和目标策略
(一)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幼保健水平
主要目标: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区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区卫生局)
——0-6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6%以上。(区卫生局)
——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区体育局、区教育局)
——每所中小学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心理健康老师。(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
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卫生服务基础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儿童医疗保健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实现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均等化和规范化。加快区妇幼保健所建设和功能完善,满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需求。(区卫生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指导。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质量管理,完善高危新生儿医疗救治工作。鼓励倡导母乳喂养,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6个月以内婴儿母乳喂养率稳定在80%以上。规范预防接种行为,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达到98%以上。(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
3、规范儿童保健管理。加强0-6岁学前儿童保健管理,实行免费健康体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一次的常规健康体检,完善体检项目,提高体检质量。完善全区妇幼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儿童健康、随访服务。(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
4、规范学校卫生基本条件建设,寄宿制中学配备规范的卫生室,小学、初中和幼托机构配备标准化保健室。规范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推行卫生专家、专业儿童保健医生进学校的工作模式,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5、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严格学生营养午餐质量控制,对盒饭供应机构资质和学校餐饮设施加强监管,对学校饮用水安全加强监测和管理。强化对0-6岁儿童的肥胖监测和干预,完善健康教育课程设置,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单纯性肥胖发生,加强对家长的合理膳食指导。提高儿童的体育运动技能和户外体育锻炼质量,保证儿童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食药监局、区工商局、街道(镇))
6、加大儿童近视、龋齿干预力度。优化学校视觉环境,加强口腔防治工作,指导儿童养成科学用眼和口腔卫生习惯,每学年对儿童视力和牙齿状况进行监测,实施重点人群干预。加强家校互动,引导家长配合教育、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儿童“防近、防龋”工作,学生视力不良率得到有效控制,学生龋齿充填构成比达到40%以上。(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妇联、街道(镇))
7、加强儿童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规范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加强学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配备。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和心理问题干预,提高儿童自我心理疏导能力。提高区内医疗机构的心理保健服务水平,规范儿童心理和精神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推动医学专家、心理专家和社工共同参与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儿童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网络。加强对家长的心理健康知识指导。(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团区委、区妇联、街道(镇))
(二)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实施优质均衡教育
主要目标:
——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普及率达98%以上,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99%以上。(区教育局)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完成教育合格率达98%,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7%(户籍)。(区教育局)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7.5%以上。(区教育局、区残联)
——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5%以上。(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区妇联)
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公民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机制,以行为规范和现代公民教育为基础,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教育为重点,以国际交往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拓展点,完善中小学德育和生命教育课程,引导儿童形成正确的生命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塑造健全的公民人格。(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2、促进0-6岁儿童发展。完善0-3岁早教模式,积极进行对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高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保证每人每年接受至少4次指导。构建医教结合的家庭教养指导和预防性干预体系,满足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需求。合理布局,强化教育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构建高质量的托幼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推进“运动课程”项目开发,形成以运动课程为主的特色启蒙教育,开展园(所)特色教育,满足儿童家庭对学前教育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委、区卫生局、区妇联)
3、保障儿童获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继续实施学校软硬件均衡化配置原则,逐步形成“西高、中强、东优”的教育发展态势,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注重教育公平,全面接纳区内适龄特殊儿童、青少年入学,保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义务教育专任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0%以上。改善学校教师性别失衡状况,小学男教师比例有所提高。(区教育局、区规土局、区建交委)
4、减轻儿童过重课业负担。根据学生特点分类分层设计作业,以“长作业”为抓手带动基础型课程内容梳理,以“拓展型课程”开发来丰富学生的学习领域和个性选择,以学校“共同体”建设来推动学校间的合作交流与资源共享,不断探索和完善“快乐拓展日”课程改革,努力实现全体学生快乐学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课外负担。(区教育局)
5、满足儿童接受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需求。推动高中教育多样化和特色化建设,深化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效益。积极推动现代职校专业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工作,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线,促进现代国际旅游、现代国际商贸、现代数字媒体、现代汽车服务四个专业群协调发展,以精品特色专业为试点推行中高职贯通的职业教育体系,不断提高现代职校整体质量与水平。(区教育局)
6、促进特殊儿童更好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实现长宁区学前至高中阶段残障学生15年免费教育,建立并完善残障人士学前、小学、初中、高中直至就业的转衔服务机制,帮助残障人士更好地适应新环境。整合儿童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等专业资源,发挥市、区两级医学资源在医教结合工作中的各自优势,完善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根据学生特点、学段差异与学科难度,采用“瀑布式”普特融合安置方式,按照就近入学与相对集中的原则,完善普特融合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区教育局、区残联、区卫生局)
7、提高儿童家庭教育实效。贯彻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巩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办学质量,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重点发挥学校对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作用,100%学校做到每年不少于四次的家长分层分类指导,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比例达到100%。(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妇联、街道(镇))
8、深化儿童校外教育功能。推动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融合的机制完善,加强校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发挥校外教育在儿童素质教育及综合教育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儿童社会实践基地、活动场所建设,确保儿童校外活动时间,鼓励儿童参与各类公益、志愿活动。儿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比例达到80%以上。(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关工委、区科委、街道(镇))
9、拓展国际教育办学特色。建立公办学校与境内外国际学校稳定合作项目,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课程理念和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定期进行交流学习,丰富实践活动,提高长宁区属学校国际交流力度,开设系列国际课程。(区教育局)
(三)建立儿童福利体系,强化照顾服务责任
主要目标:
——儿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区人社局)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实现全覆盖。(区残联)
策略措施:
1、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险、少儿住院基金等参保率,推进重、大病儿童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探索外来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减少家庭医疗负担。(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
2、加大贫困家庭儿童扶助。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工作,扩大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贫困儿童的教育资助。实行贫困家庭儿童文化消费补助。为有儿童的贫困家庭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增强父母的就业能力与育儿能力,减少贫困家庭儿童数量。(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妇联、街道(镇))
3、提高残疾儿童救助工作水平。实行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数据库。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基于社区的脑瘫等残障儿童早期筛查与康复干预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区残联、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街道(镇))
4、强化对特殊家庭儿童的援助。改善单亲家庭儿童的生存条件,协助服刑人员家庭儿童健康发展,为父母身心残疾或长期患重病的儿童家庭提供经济帮助与生活照顾,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各项权利。探索建立针对受害儿童的救助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抚养等特殊状况下的儿童提供照料和保护,对无法从加害方获得赔偿的受害儿童及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心理等救助。(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区关工委、街道(镇))
5、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深入开展反遗弃儿童工作,探索工作举措,从源头上减少弃儿的总数。加强区级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逐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逐步增加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人数。(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
6、发展面向流动儿童的公共服务。重视流动儿童的营养、卫生、健康与教育问题,创新工作手段和载体,保障流动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加大对流动儿童的家庭支持,提高流动儿童家长科学育儿能力,保障流动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入。(街道(镇)、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妇联、区人口计生委)
7、推进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探索街头流浪儿童管理和救助方式,为流浪儿童提供及时的救助服务。拓展儿童救助机构职能,提高救助专业水平,加强对受助流浪儿童的教育引导、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医疗服务,丰富流浪儿童的文化生活。尊重流浪儿童主体性,妥善做好流浪儿童的安置工作。(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
8、推进社会化儿童照顾机构建设。试点探索为长期或临时不能从家庭中获得照顾的儿童提供社会化照顾服务。加大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办公益性儿童照顾机构。(区民政局)
9、建设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拓展现有“青少年社工”服务领域,建设专业儿童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儿童社工选用聘任制度,加强儿童社工培训与管理,提高儿童社工队伍整体工作水平。(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
(四)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完善多维保护网络
主要目标:
——降低儿童受暴力犯罪侵害总数。(公安分局、区综治办)
——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率控制在6‰以内。(区卫生局、公安分局)
——儿童应急技能培训达到100%。(区教育局)
策略措施:
1、预防和惩治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完善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儿童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操纵、指使、教唆儿童乞讨、卖淫、吸食毒品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防止校园不良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分局、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
2、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儿童药品、玩具、用具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检测和监管,规范儿童医疗用药,加强医院合理用药检查。开展道路交通、河道水塘等安全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儿童车祸、溺水等事故发生数。(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局、区卫生局、区建交委、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3、强化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保卫。健全中小学、幼托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有效落实公安部8号文件,加强校园安保队伍建设,完善校外治安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学校治安防范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群防群治优势,有效保障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区教育局、区综治办、公安分局、街道(镇))
4、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管理。加大托幼机构集体用餐卫生设施的投入,食品安全抽查,提高托幼机构食堂卫生水平。开展儿童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加强对托幼机构集体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与抽查,提高儿童食品安全合格率。(区教育局、区食药监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
5、预防和控制虐待儿童。提高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依法追究虐待儿童的法律责任,为受虐儿童提供安全庇护服务。探索实行儿童被虐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社区为依托,跨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制止针对儿童的施虐行为。(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团区委、区妇联、街道(镇))
6、提升儿童与家长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在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开设生命教育课程,加强生活安全常识教育,每学期开展针对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公共突发事件的紧急疏散演练。对儿童和教育工作者定期进行急救技能培训。加强艾滋病预防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的普及,减少未成年少女意外怀孕发生。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团区委、区妇联、街道(镇))
(五)支持儿童全面发展,优化儿童成长环境
主要目标:
——未成年人犯罪率控制在6/万以内。(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团区委、街道(镇))
——儿童法律援助处理率为100%。(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
——提高儿童阅读率。(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团区委)
——保证儿童每天享有自主支配闲暇时间不低于1小时。(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
策略措施:
1、发挥儿童的主体作用。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创设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独立意识和自主能力。保障儿童对影响到其本人和群体的各类事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团区委、区教育局)
2、建设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生态环境。进一步降低碳排放量,减少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废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质量。继续扩大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广泛开展保护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提升家长和儿童对环境污染风险的认识,鼓励儿童和家长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妇联)
3、健全儿童法制环境。确保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儿童法律援助,鼓励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儿童法律援助处理率达到100%。依法保护儿童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
4、完善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工作。推动公检法司未成年人专办机制联动建设,对未成年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矫治各阶段给予有别于成年人的保护。深入推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观护机制、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逐步提高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羁押率和非监禁率、重新复学和重新就业率,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加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考察帮教工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关工委)
5、积极营造全面控烟的社会氛围。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儿童自觉抵制吸烟的意识以及家长主动控烟的行为。健全对教育、卫生机构和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制止、举报、处罚措施,加快无烟环境建设。(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教育局、区食药监局、区工商局、团区委、街道(镇))
6、加强儿童网络安全保护。健全网络协同管理机制,及时查处网络暴力、色情、赌博及其他危害儿童身心健康信息及不法经营场所。推进网吧依法经营,加大打击黑网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规查处率达到100%。在家庭、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及其他公益性上网场所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实现儿童公共网络安全上网。(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工商局、区文化局、区关工委)
7、提供健康向上的儿童文化产品。严厉查处和整治危害儿童的不良广告、读物、音像和网络产品。禁止对儿童伤害事件、受害儿童的过度报道,保护儿童隐私,禁止利用儿童开展商业广告和商业演出活动。创建富有儿童特色的文化、体育、科普活动,推进民族文化艺术向儿童传播。(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区工商局、区科委、区关工委)
8、加强儿童阅读指导。探索推行图书分级制度,为不同年龄段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加大对少儿图书馆、学校、社区少儿阅览室的投入,开展各类文学作品导读活动,为儿童提供便利的阅读服务。以“阅读领航计划”为抓手,优化“教”与“学”方式,注重提高儿童自主阅读与学习的意识能力,形成儿童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效率,倡导儿童每天阅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关工委)
9、提高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利用率。健全儿童活动场所配套设施,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向儿童免费开放。鼓励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文化活动场所在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向社区开放,就近便捷服务儿童。中小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比例达到80%以上。(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文化局、团区委、区发改委、街道(镇))
10、提高儿童闲暇生活质量。尊重儿童的精神生活需求,培养儿童良好的闲暇生活方式,鼓励儿童发展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引导儿童自觉、有效、合理地安排闲暇时间和活动。(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
四、“十二五”期间的重点项目
1、免费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和0-6岁学前儿童健康检查。(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委、街道(镇))
2、为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生提供免费口腔健康检查以及龋齿填充。(区卫生局、区教育局)
3、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实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区卫生局、区教育局、街道(镇))
4、新建长宁区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教育局)
5、新建长宁区少儿图书馆。(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文化局)
五、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促进儿童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儿童发展规划是区政府的专项规划,是《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本区儿童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实施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儿童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本部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到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对基层工作指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中。
——各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儿童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3、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规划的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本规划的工作情况。
4、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妇女工作组、儿童工作组和统计组、专家组。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通过责任签约制、任务分解制、督促检查制、监测评估制等,推动本规划的如期达标。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推进目标任务的落实。
——区政府应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为本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干部,并根据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配备1名兼职干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和监测统计人员;各街道(镇)妇儿工委办公室应配备事业编制专职干部1名。同时,抓好四支队伍建设:即联络员队伍、统计员队伍、专家队伍、监督员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
——区、街两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本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区儿童工作经费在原有经费的基础上(2.5元/人),逐年递增,五年人均增加2.50元,“十二五”期末达到人均5元的标准;各街道(镇)儿童工作经费按儿童人均不低于2.50元标准匹配,并逐年递增。
5、创新和完善规划实施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工作例会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年度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增加主任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阶段性工作;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及时交流和报告本地区儿童发展状况。
——工作汇报制度。区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列入区长办公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委常委会专题汇报;街道(镇)儿童发展情况每年列入街道(镇)党政联席会议专题汇报。
——交流沟通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重视和加强有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的信息简报、情况通报工作,及时交流和反映规划实施动态。
——表彰激励制度。终期开展“长宁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对本规划实施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激励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为儿童发展办实事、作贡献。
——信息发布制度。定期通过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长宁儿童发展状况,各成员单位应重视和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及时公布和回应受社会关注的儿童发展情况。
6、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推动儿童规划有效实施。
——主动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向区人大内司委通报重大问题和汇报重要工作,推动解决事关儿童发展的重难点问题。
——发挥维权联席会议作用,强化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的沟通机制,推动侵害儿童权益重大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
——加强对成员单位依法行政,实施儿童规划的监督。
(二)监测评估
1、监测和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掌握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判断各项指标达标状况的重要手段,为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客观评价规划实施成效,科学预测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2、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协调、监督本规划的监测与评估工作,统计组和专家组分别组织、指导监测与评估工作的开展,各成员单位负责完成本系统规划实施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3、监测统计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对上年度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报告。
——由区统计局牵头的统计组开展培训,指导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年度监测统计工作;收集、审核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监测状况与发展趋势,提交区级年度监测统计报表和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列入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中,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监测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判断的客观性,加强趋势分析和监测结果运用;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区统计局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表和报告。
——各街道(镇)要建立监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年度监测统计,发挥监测数据作用,掌握本地区儿童发展情况,采取干预措施,推动本地区儿童发展。
4、在年度监测的基础上分阶段实施评估工作,2013年开展中期评估和2016年开展终期评估。
——各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完善相应的自查自评制度;根据目标任务分解要求,结合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质量监督、工商检查、警务监督等执法工作,对本系统规划实施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价,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自评报告。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市评估方案要求,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制定本区评估方案;组织对成员单位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专家评估、受益主体评估等,发现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加大攻克力度;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5、成员单位根据规划实施要求,在本部门常规统计中应增加年龄、性别分组,提高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6、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区级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和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三)本《规划》由长宁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