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3日 【字体:

  长宁区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趋势

        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妇女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根基,社会发展离不开妇女的参与和贡献。促进妇女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途径。

        截至到2010年底,《长宁区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女性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中女性比重为54.39%,区人大代表中女性比重为28.45%,比上届提高0.35个百分点,区政协委员中女性比重为35.48%,比上届提高4个百分点;女性受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占67.55%,其中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比重为49.85%,远高于25%的目标值;女性就业权利和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全区城镇从业人员中女性比重为48.21%,保持稳定水平;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中女性比重32%,比“十五”末下降12.9个百分点;妇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85.79岁,孕产期保健覆盖率稳定保持10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2.67%,孕产妇死亡率0,均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不断加强,服务妇女公共项目和阵地不断拓展,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十二五”期间,长宁将继续保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城区信息化建设和城区环境品质走在中心城区前列,商业商务的国际化程度、公共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和谐社区的国际化内涵和环境品质的国际化水准进一步提升,城区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为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面对未来五年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清醒看到,受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观念的制约和影响,本区妇女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一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未得到完全实现;二是女性政治参与的比例和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女性就业的总体水平和就业层次还需进一步提高;四是女性面临的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亟待缓解。

        为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妇女事业发展现状,制定《长宁区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十二五”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快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进程,统筹兼顾,促进男女两性公平享有社会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全面推进妇女科学发展,坚持以妇女发展为本,遵循妇女发展规律,努力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妇女综合素质的最优化;全面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立足不断改革创新,引导和支持妇女融合社会、服务社会,以参与促发展,以贡献促平等,以共建促共享,为建设功能完善、宜商宜居、文明和谐、安全有序、充满活力、繁荣繁华的现代化国际城区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体目标:将妇女发展融入长宁发展整体战略和社会建设管理体系,提升与长宁现代化国际城区地位相匹配的妇女发展水平,以妇女发展新业绩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推动妇女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平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建设,促进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妇女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全面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和协调发展。到2015年,使长宁妇女事业的总体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市领先地位,进一步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国际大都市妇女发展平均水平的差距。

        三、优先发展领域和目标策略

        (一)促进妇女充分就业,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目标:

        ——城镇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2%以上。(区人社局)

        ——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中女性比重不高于50%,调查失业人口中女性比重控制在一定范围。(区人社局)

        ——提高妇女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区人社局)

        ——健全和完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支持女性自主创业的政策引导。(区人社局)

        策略措施:

        1、制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区人社局、区工商局、区委宣传部)

        2、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能力。开展具有市场导向性的妇女就业培训,鼓励妇女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中、高级技能培训,加大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女性的力度,消除零就业家庭。(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3、拓展女性就业渠道,提高女性就业水平。聚焦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及现代服务业发展趋势,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岗位;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拓宽为妇女就业提供职业指导的领域和能力,帮助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4、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女性创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载体,解读和宣传创业政策,树立女性成功创业典型,提高女性自主创业意愿。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培育和鼓励青年女性、高层次女性人才等具有创业能力与活力的群体自主创业。(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委宣传部)

        5、推动残疾妇女就业更加充分。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对残疾女性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拓宽残疾女性就业渠道,帮助有就业愿望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实现就业,为就业困难残疾女性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实现城镇残疾女性失业登记率与残疾人失业登记率基本持平。(区残联、区人社局)

        6、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力度。增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指导,提高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发挥工会妇女组织对用人单位落实女性就业和劳动保护权益情况的监督作用。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完善劳动仲裁绿色通道,为孕、产期女职工提供及时、便捷的维权通道。(区总工会、区妇联、区人社局、区安监局)

        7、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及各类社会保险的比例,逐步解决城镇未从业妇女生育保障待遇,落实生育的社会责任。逐步增加针对妇女多发疾病的特殊医疗保险项目。依法适度柔性延长妇女退休年龄,提高妇女的养老金保障水平。(区人社局、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

        8、加大对贫困妇女的社会救助力度。强化民政救助制度与就业、医疗、参保、慈善等社会保障机制之间的联动,提升困难女性的社会救助整体效能。加大社区综合帮扶,特别为女性疾病患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救助服务。提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妇女的救济和补助水平。(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妇联、街道(镇))

        (二)提高妇女政治参与层次,增强议政决策能力

        主要目标:

        ——区党代表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区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区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3%以上;区人大女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数和书面意见数与女代表比例相匹配,区政协女委员领衔提出的提案数与女委员比例相匹配。(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委和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逐步达到65%;各街道(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区委组织部)

        ——处级女干部比例逐步达到25%35岁以下处级女干部比例、处级正职女干部的数量和比例稳步提高,处级后备女干部比例逐步达到50%。(区委组织部)

        ——企事业单位中职代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匹配。(区总工会)

        ——逐步提高区级社会团体负责人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区民政局、区妇联)

        策略措施:

        1、发挥党校教学优势,推动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纳入党校主体培训班课程,推动党校成为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区委组织部、各成员单位、街道(镇))

        2、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培训,增强他们在社会公共事务决策过程中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使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领衔提出的议案、书面意见和提案的比例和质量逐步提高。(区委组织部、各成员单位、街道(镇)、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3、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女干部培训,提高女干部知识层次、专业结构和领导决策能力,增强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女干部培养选拔机制,通过干部交流、轮岗锻炼、选派挂职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重要领导职务,逐步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加强对女干部发展现状和趋势调研,完善后备女干部人才库,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妇联)

        4、推动女性参与企业高层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逐步提高高级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

        5、推动女性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企事业单位中职代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完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确保居(村)委会领导班子中都有女性,基层妇代会主任进“两委”班子。加强对居(村)委会女干部的培训,增强她们管理事务和调处矛盾的能力,发挥妇女在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妇联)

        6、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为初创阶段女性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扶持、业务指导,提升女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加强对社会团体中女性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她们组织、凝聚、引领、服务妇女的能力;加强女性社会组织之间的联谊和交流。(区民政局、区妇联、区社工委)

        (三)提升妇女教育文化素养,优化女性人才结构

        主要目标:

        ——新增女性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4.7年。(区统计抽样调查)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8%。(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

        ——区领军人才中女性比例达到30%,区拔尖人才中女性比例达到35%。(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

        策略措施:

        1、推动教育工作贯彻性别平等。将性别视角运用于教育相关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和评估中,提高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对象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者时,明确性别比例要求,保持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占有一定比例。(区教育局)

        2、促进妇女终身学习。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教育权益,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比例。逐步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社区内各类教育、文化、体育资源的统筹和共享,形成学校与社区交流沟通、合作互动,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发挥妇女在学习型家庭创建中的作用。支持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人社局)

        3、保障各类妇女群体的职业教育权利。加强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动女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比例逐步提高。为贫困、残疾女性接受较高层级文化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为来沪务工女性提供思想文化、法律法规、就业技能等多方面培训,努力提高来沪务工女性的整体素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

        4、加强对妇女的思想道德教育。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女性群体,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和就业观,提高女性的思想道德素质。(区妇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教育局)

        5、加大对妇女的科普、文化服务。扩大科普、文化设施网络的覆盖面,为妇女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主旋律、体现女性主题的文化作品的创作。鼓励妇女参加各类文化活动,提高妇女文化修养。促进女性科学素质高于总体水平。(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区科委)

        6、加强女性人才工作。将女性人才工作纳入区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开发支持政策,推动女性人才培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建立女性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女性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推动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所占的比例逐步提高。推进女性人才库建设,发挥女性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典型引领作用,为女性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区妇联、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科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

        (四)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确保生活优质安全

        主要目标:

        ——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保持稳定,妇女平均期望健康寿命延长。(区卫生局)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区卫生局)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9%以上。(区卫生局)

        ——女性保健品、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区食药监局)

        策略措施:

        1、加强全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增加公共财政对妇幼卫生的经费投入。提高妇幼卫生资源配置水平和配置效率,促进区域内优质妇幼卫生医疗资源均衡发展。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妇幼保健所公共服务功能,拓展妇幼保健网络功能,不断完善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2、加强孕产期妇女保健。推进社区孕情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流转,及时掌握辖区孕情。提高社区内孕妇对《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的知晓度和建册率。多渠道开展宣传,普及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和喂养方式,控制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健全危重孕产妇抢救网络。拓展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通道,优化会诊抢救工作流程,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外来孕产妇平产分娩机构的有效运作,加强产科质量控制。(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街道(镇))

        3、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系统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等基本的妇女保健服务项目,规范服务内容,各项服务筛查率均有所提高。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产前筛查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进一步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街道(镇))

        4、提高妇女生理健康水平。加强执法检查,促进企事业单位依法为在职女职工安排妇科病、乳腺病检查。完善政府为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免费提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工作,完善筛查项目、优化筛查流程、加强疾病分析,多渠道开展对困难重症妇女的救助。加强妇女多发癌症的研究和防治,逐步提高妇女的健康预期寿命。(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社建办、街道(镇))

        5、加强对青春期少女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建立完善生殖健康教育服务机构网络,为青春期少女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青春期少女出现行为偏差。为未婚人流的青春期少女提供心理和健康咨询服务。(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委、区卫生局、团区委、区妇联)

        6、加强职业女性的健康保护。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女职工知晓度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职业安全监管力度,降低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患有职业病的女职工给予及时、有效治疗。(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社工委、街道(镇))

        7、加强艾滋病、性病的防治工作。完善艾滋病、性病防制网络和工作机制,推广有效的干预措施。针对女性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落实艾滋病免费检测政策。依法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减少女性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发生。强化艾滋病母婴阻断干预。(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区文化局)

        8、加大对女性保健品、化妆品、内衣裤和卫生巾等日常专用消费品以及女性药品的质量监督。建立妇女常用消费品类别、品种目录和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强化卫生监督措施,满足女性群体的特殊消费需求,确保女性用品质量安全。(区食药监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

        9、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完善区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功能,进一步健全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与各社区的工作网络,完善全区心理咨询服务网络,为妇女提供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服务,缓解女性心理压力,预防女性心理疾患和过激极端行为的发生。(区妇联、区卫生局、街道(镇))

        10、增强妇女健康生活意识。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定期开展对老年妇女的营养、常见病和体育锻炼的健康咨询活动,加强社区老年妇女保健指导和服务。(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环保局、区妇联、区民政局)

        (五)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主要目标:

        ——新婚夫妇接受和谐婚姻家庭指导率达到100%。(区妇联、区民政局)

        ——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受理率达到100%。(区妇联)

        ——区级以上五好文明家庭数达到20%以上。(区妇联)

        ——家庭美德知晓率达到80%以上。(区妇联)

        ——提高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水平。(区民政局)

        策略措施:

        1、加强和谐家庭理念倡导。将和谐家庭教育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中,传播正确、健康的生活观、家庭观和育儿观;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工作,建设健康家园、学习家园、文化家园、安全家园和生态家园;倡导互敬互爱的夫妻关系、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促进和谐社区、和睦邻里关系建设;提倡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家庭事务管理等家庭责任。推动延长男性晚育护理假。(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社建办、区人社局、区人口计生委、街道(镇))

        2、加强婚姻家庭观教育。将婚恋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推动落实半天婚姻登记假。整合资源深化结婚登记服务工作,确保每一对新婚夫妇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都能系统接受婚姻家庭教育,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妇联)

        3、加强对弱势家庭的福利援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为单位,向弱势家庭倾斜的社会福利和救助政策。完善对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硬支出过大、实际生活状态处于贫困状态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济补贴制度。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区民政局、区残联)

        4、促进家庭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等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满足家庭基本需求。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培育家庭服务市场。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妇联、街道(镇))

        5、加强养老社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和老年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为老年妇女提供便捷的上门医疗服务。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养老照料护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妇联、街道(镇))

        6、发挥社工在家庭服务中的作用。规范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服务中心运作,加强家庭社工队伍的培育和发展,提高家庭社工专业化水平。以项目为载体,购买社工服务,鼓励社工积极参与社区和家庭服务。(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妇联)

        (六)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创设良好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家庭暴力出警率达到100%,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率。(公安分局、区妇联)

        ——提高侵害妇女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率。(公安分局、区综治办)

        ——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率。(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区综治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区人口计生委、区卫生局、公安分局)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配套措施。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敏感性和综合性的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细化和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成员单位)

        2、大力开展妇女普法教育。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推动普法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扩大知晓率,在全区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区司法局、各成员单位)

        3、加大对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和监督程序,提高执法和监督效能,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成员单位)

        4、强化妇女维权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妇女诉求表达途径,建立和完善危机干预、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作用,整合行业组织、专业性社会团体的资源优势,为妇女维权实现多元化维权支持。(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委宣传部)

        5、严查侵害妇女权益的突出案件。加大对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多发、易发案件的研究分析,提出防控对策。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民政局、区妇联)

        6、完善反家暴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逐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调解和救助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大区、街两级司法机构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力度。异地重建区反家暴救助中心,完善反家暴救助中心功能建设,完善对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健康和心理调适等系列援助制度。(公安分局、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卫生局、街道(镇))

        7、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推进综合治理外来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障男女儿童平等出生的机会。严厉打击非医学需求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生育指导和宣教服务。(区人口计生委、区卫生局、区综治办、公安分局)

        8、帮助贫困妇女实现法律权益。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帮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服务水平,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妇联)

        四、“十二五”期间的重点项目

        1、新建长宁区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卫生局)

        2、新建长宁区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区妇联)

        3、改建长宁区婚姻登记中心。(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民政局)

        4、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区卫生局、街道(镇))

        5、建立长宁区妇女儿童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区妇联)

        五、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促进妇女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妇女发展规划是区政府的专项规划,是《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本区妇女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实施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妇女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本部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到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对基层工作指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中。

        ——各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妇女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3、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规划的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本规划的工作情况。

        4、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妇女工作组、儿童工作组和统计组、专家组。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通过责任签约制、任务分解制、督促检查制、监测评估制等,推动本规划的如期达标。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推进目标任务的落实。

        ——区政府应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为本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干部,并根据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配备1名兼职干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和监测统计人员;各街道(镇)妇儿工委办公室应配备事业编制专职干部1名。同时,抓好四支队伍建设:即联络员队伍、统计员队伍、专家队伍、监督员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

        ——区、街两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本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区妇女工作经费在原有经费的基础上(2.5/人),逐年递增,五年人均增加2.50元,“十二五”期末达到人均5元的标准;各委员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工作经费;各街道(镇)妇女工作经费按妇女人均不低于2.50元标准匹配,并逐年递增。

        5、创新和完善规划实施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工作例会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年度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增加主任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阶段性工作;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及时交流和报告本地区妇女发展状况。

        ——工作汇报制度。区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列入区长办公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委常委会专题汇报;街道(镇)妇女发展情况每年列入街道(镇)党政联席会议专题汇报。

        ——交流沟通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重视和加强有关妇女发展规划实施的信息简报、情况通报工作,及时交流和反映规划实施动态。

        ——表彰激励制度。终期开展“长宁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对本规划实施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激励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为妇女发展办实事、作贡献。

        ——信息发布制度。定期通过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长宁妇女发展状况,各成员单位应重视和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及时公布和回应受社会关注的妇女发展情况。

        6、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推动妇女规划有效实施。

        ——主动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向区人大内司委通报重大问题和汇报重要工作,推动解决事关妇女发展的重难点问题。

        ——发挥维权联席会议作用,强化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的沟通机制,推动侵害妇女权益重大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

        ——加强对成员单位依法行政,实施妇女规划的监督。

        (二)监测评估

        1、监测和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掌握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判断各项指标达标状况的重要手段,为准确反映妇女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客观评价规划实施成效,科学预测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2、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协调、监督本规划的监测与评估工作,统计组和专家组分别组织、指导监测与评估工作的开展,各成员单位负责完成本系统规划实施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3、监测统计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对上年度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报告。

        ——由区统计局牵头的统计组开展培训,指导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年度监测统计工作;收集、审核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监测状况与发展趋势,提交区级年度监测统计报表和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列入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中,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监测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判断的客观性,加强趋势分析和监测结果运用;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区统计局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表和报告。

        ——各街道(镇)要建立监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年度监测统计,发挥监测数据作用,掌握本地区妇女发展情况,采取干预措施,推动本地区妇女发展。

        4、在年度监测的基础上分阶段实施评估工作,2013年开展中期评估和2016年开展终期评估。

        ——各成员单位和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完善相应的自查自评制度;根据目标任务分解要求,结合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质量监督、工商检查、警务监督等执法工作,对本系统规划实施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价,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自评报告。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市评估方案要求,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制定本区评估方案;组织对成员单位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专家评估、受益主体评估等,发现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加大攻克力度;按时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5、成员单位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和规划实施要求,在本部门常规统计中应增加年龄、性别分组,提高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6、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区级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和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三)本《规划》由长宁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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