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 他们三十二载初心未泯——记长宁区“宁萌护未队”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6日 【字体: 大中小 】
“宁萌护未队”前身是长宁区检察院成立于1986年的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从上世纪90年代起,“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心理测评”“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参与”“法庭教育”“社会观护”……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司法制度陆续在长宁检察院诞生,并逐步被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吸纳,推进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国家监护制度让孩子健康成长
王某某与丈夫离异后,经判决得到女儿的抚养权,然而身为人母的她却在家中用手打、牙咬、脚踩的方式长期殴打、体罚女儿,经老师、邻居、民警多次劝说仍然无效。长宁区检察院发现这一线索后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立案并引导侦查取证,同时向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未成年受害人落实临时监护照料。王某某最终被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
“被害人年纪尚幼,正值适学年龄,需要亲人的关心和保证就学,长期生活在救助机构不宜于其健康成长。如果家庭确实无法保障孩子的权益,应该由‘国家监护’。”
“被害人年纪尚幼,正值适学年龄,需要亲人的关心和保证就学,长期生活在救助机构不宜于其健康成长。如果家庭确实无法保障孩子的权益,应该由‘国家监护’。”长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走访调查、照片辨认、电话确认,终于找到并说服已经另组家庭的孩子生父将其接回老家共同生活,承担起监护职责。
随后,一整套“国家监护”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在探索中逐步成型,长宁未检在本案中的尝试,为本市监护人侵害案件被害人保护救助开创了先例。2007年以来,他们将受案范围扩大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针对未成年人因父母犯罪导致监护缺失和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期间法定监护人不适格两种情形,探索以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国家监护职责。2013年上海市修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院探索实践的国家监护理念和相关机制被吸纳,从此上海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库里多了一项国家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特殊制度挽救失足少年
周某初中时因家中贫困辍学,后经邓某某介绍来上海工作。邓某某因与他人有过节,想要教训教训对方。周某得知后觉得报恩的机会来了,冲动之下与邓某某一起抢劫,随后潜逃外省,后经朋友疏导和劝说,周某五年后来到上海投案自首。
面对抢劫重案,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案件的每个细节,了解到周某因家庭贫困辍学踏上打工路,通过对周某进行心理测试,检察官认为周某重犯越轨可能性较小。经过一系列测试分析,检察官们开始了“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心理测评”“观护帮教”“法庭教育”“缓刑建议”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制度的适用。“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槌落下的那一刻,站在法庭上的周某放声大哭,他的忏悔换来了法律的宽恕。当庭释放后,他回老家开了汽车维修站,几年来专门为找不到工作的失足少年提供就业机会,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长宁区未成年检察探索实践的这一系列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考察、观护、帮教的制度机制,挽救了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失足未成年人,挽救了他们背后一个又一个家庭,也为社会消除了一个又一个的隐患。
立体式观护体系异地帮教青少年
琪琪在一组织卖淫团伙中担任客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取保候审,长宁区检察院拟对琪琪作附条件不起诉,但在选择考察帮教环境时遇到了问题。琪琪的家人都暂住在河南郑州,为了得到父母的照顾,希望让琪琪在身边接受帮教,但是这种帮教脱离了检察官的“视线”,考察帮教效果难以保证。
为了儿童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保证考察帮教效果,长宁未检检察官探索开展异地帮教及考察监督,向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提出协作帮教意向,两家检察院签订帮教协议。于是就有了上海、河南两地检察官异地联手考察帮教的先例。目前,琪琪已顺利回归社会和家庭。
长宁区检察院1993年即建立了“观护员”制度,1994年建立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基地并不断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观护体系,形成符合上海实际的“就地观护、跨区协作、异地委托”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他们还推动建立政府出资、提供食宿的两个“阳光基地”,为情节轻微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观护帮教条件,落实国家监护。这一制度已在全市推广,并被“中办”“国办”文件吸纳,成为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 的重要制度。
监外执行监督改写大学生人生
因网上聊天时言语不和,高考结束后的小张纠集好友与他人打架,结果造成对方轻伤。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这时小张已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以后的路怎么走?当年办案的检察官至今对小张聚众斗殴案件记忆犹新。当时检察官就启动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请学校限制公开小张正处于缓刑考察的情况。小张受到检察官的鼓励后,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改变生活态度:在学校多次被评到校级奖学金;在社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现身说法鼓励身边的社区服刑人员。然而,就在小张毕业前准备应聘时,由于仍处在缓刑考验期而屡屡受阻。办案检察官探索如何将“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殊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在涉罪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阶段。经与相关司法机关共同研讨达成共识,小张于2008年1月被破例减刑四个月,这为他就业应聘排除了障碍。
这是全市第一个社区服刑未成年人减刑的案例,也是全市首例未成年人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在未成年人执行监督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上迈出了第一步。此后,长宁区检察院联手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探索建立对未成年监外罪犯的“社区矫正专业化、执行监督专门化”,“通过设定更低的减刑条件,更严格的收监条件,简化审批程序,让更多社区服刑青少年获得立功、劳动积极分子、减刑的机会”。目前,这些探索成果也已经为高检院所采纳,推广至全国。
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长宁区检察院创造的“全国首例”“全市首例”“弥补空白”案例还有许多。32年来,检察官们虽然新老交替换了一茬又一茬,但是未检工作团队发扬创新精神与首创优势,擦亮爱心品牌,探索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初心,始终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