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务工女性的权益保障研究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7日 【字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发展空间也随之扩大,社会的流动性更是不断增强,每天有着数以万计的外出务工人员背起行囊,离开家乡,在异乡为了希望而拼搏和努力。这些人员中,女性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这些女性或是为了生计务工,或是由于家人在外务工,但她们都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2006年,长宁区妇联在积极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中,把区域内来沪务工女性及其家庭这一群体有效纳入创建工作总体规划中。为进一步关注来沪务工人员家庭,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区妇联联合华东政法学院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对区域内的来沪务工女性开展了婚姻、健康、就业、权益等生存状况调研。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形式,回答方式以封闭式的选择为主,辅以开放式的填空,分别涉及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婚姻生育、就业和维权等情况。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51份,回收率高达95.1%,均为实际有效问卷。

一、来沪务工女性基本情况

(一)调查对象基本概况

调查统计显示,从年龄上看,本次接受调查的来沪务工女性主要集中在16岁—50岁年龄段,其中,1620岁的占29.4%,2030岁的占38.6%,3040岁的占17.8%,4050岁的占9.6%,50岁以上的占4.6%;从婚姻状况看,未婚的占51.2%,已婚未育的占4.2%,已婚已育的占43.1%;从文化程度看,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的占77.9%,具有初中文化的占11.3%,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的占5.6%,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的占5.2%。

(二)调查对象呈现的特点

1、生活水平总体不高。从来沪务工女性自身的收入情况看,收入普遍不高,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占26.0%,1000元左右的为56.5%,1500元左右为7.0%,2000元左右为6.2%,2500元及以上为1.0%, 3000元以上占2.1%,而其配偶的收入状况也主要集中在500-2000元之间,并且有80%的人是租房居住的,这就决定了她们总体生活水平。

2、婚姻状况相对稳定。从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受调查妇女表示对婚姻状况较为满意,他们中间大多数人从来没有遭受过家庭暴力,大大低于全国妇联作出的30%的调查结果。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有12.22%的女性没有回答这个问题,由于目前仍有许多人把家庭暴力看作是“家丑”而不愿意向外界说起,因此此项调查的真实结果很有可能比这个比例要高。

3、从事工作比较简单。从来沪务工女性从事的工作看,工厂一般职工占24.82%,餐饮娱乐场所服务员占9.46%,商场售货员9.46%,清洁工4.63%,摊贩4.73%,家政服务人员4.94%,选择其他的占9.04%,而这一部分群体所填写的职位也主要集中在低端行业。这一方面是由于她们的文化水平决定的,但同时也决定了她们的生活水平。

4、对社会组织依赖度大。调查显示大部分来沪务工女性希望妇联组织能够为她们提供增强交流的机会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希望妇联组织能够以家访慰问、不定期开展小型座谈会交流、节日组织联欢活动、建立各种类型的联谊会等的交流方式来丰富来沪务工妇女们与妇联组织的互动交流。

二、当前来沪务工女性维权主要问题

(一)生殖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1、妇科体检率低。调查显示,32.5%的来沪务工妇女从未参加过妇科体检,33.9%的女性仅曾经检查过一次或者几年才检查一次。这一方面反映了她们对妇科疾病的认识不足,防范意识差,另一方面当然也受制于她们的经济水平。

2、生育健康不重视。在对生育方面“是否采取过避孕措施”调查中,85%没有给出答案,在其余15%共计143名做出回答的女性中,我们发现,121名受访者称从来没有采取过避孕措施,比例高达86.6%。而在这143名有过性行为的未婚女性中,22名未婚女性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而遇到过意外怀孕。对于意外怀孕的处理, 83.6%的女性选择人工流产,这无疑给年轻女性带来较大的身体伤害。并且仍有少部分妇女会选择地下接生点,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劳动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调查表明,尽管61%的用工单位在招聘时有口头承诺与提供劳务的女性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实际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仅占36%,有64%的被调查者反映在现在或过去工作过的单位存在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以上统计数字看,劳动用工合同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在实际用工中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这就使一些来沪务工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

2、违规现象仍有存在。目前18%的来沪务工女性遇到过企业拖欠或者克扣自己工资的情况。在工作强度方面,有323名被调查者觉得自己工作强度过大,时间过长,占实际答题人数的38%。这些情况都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3、性别歧视依显痕迹。受调查的15.34%来沪务工女性反映现在或者曾经的工作单位存在男女不同工同酬的现象,还有11.87%受访妇女表示曾经有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被单位降低工资或辞退,被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情况。并且由于大部分来沪务工女性从事的是服务员、售货员、清洁工、家政服务员等技术含量低的体力劳动工作,工作可替代性强,工作稳定性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三)缺乏自我维权意识

1、女性自我维权意识薄弱。调查发现,50.2%的来沪务工女性不知道法律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其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当单位拒绝与之签订必要的劳动合同时,只有1/3的流动女性会坚决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而大多数的女性选择了无所谓或者放弃要求;当被克扣工资或者超强度工作时,为了保住目前的工作岗位,大多来沪务工女性都采取了默认被侵犯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更滋长了企业的违规行为。

2、自我保护能力弱。调查中,30.67%来沪务工女性不知道女性可以享受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只有27.1%的流动女性在生育时享受了90天的产假。同时,国家规定怀孕、分娩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但是在调查中,享有生育保险的来沪务工女性仅占18.3%,并且每遇这类情况,要得到解决涉及方面较多,困难重重,这同时也说明用人单位在对待女职工生育放假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纰漏,需要我们各级部门和妇联组织加强监督。

三、探究工作对策

随着社会开放性程度的不断加大,来沪务工女性群体正逐步成为推动长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解决来沪务工女性的实际问题,维护来沪务工女性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家庭”客观要求和必然使命。针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思考在今后工作中的相应措施:

(一)加强联合联手,切实解决来沪务工女性维权重点难点。

1、加大劳动执法监察,保护来沪务工女性劳动权益。加强与劳动保障、工会等单位联手,定期对来沪务工女性劳动保护情况如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休息权执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从源头上杜绝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劳动保障监督员作用,在执法监察中督促企业对来沪务工女性定期开展妇科普查,加强四期保护,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形成劳动监察、妇联维权、工会维权的合力。

2、加大指导监督,保护来沪务工女性健康权益。积极呼吁将来沪务工女性的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全部纳入到城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努力为其提供优质和低成本的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广泛宣传妇女生殖健康相关知识,畅通计划生育绿色服务咨询渠道,提高流动女性自我保健的意识。加强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地下接生点的存在,有效保护务工女性的健康安全。

3、加大联手维权,保护来沪务工女性合法权益。强化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及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来沪务工女性的管理。发挥妇女维权联席会议的作用,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协调处理侵害来沪务工女性合法权益的案件,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整合各方资源,为来沪务工女性提供多渠道社会服务

1、完善维权机制,积极提供维权服务。进一步完善妇联三级信访网络,加大妇女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法律援助站、“维权门诊”、“咨询热线”等载体的作用,积极为来沪务工女性就近提供妇女维权、劳动政策法律、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使来沪务工女性能获得及时、必要的法律援助,体会妇联组织“娘家人”的温暖。

2、依托载体,加大教育培训服务力度。要将来沪务工女性的技能培训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之中,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心理咨询等途径,为务工女性提供劳动技能、法律、卫生、保健、婚姻家庭、现代文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在岗前技能培训的同时,把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作为重要内容,使之务工前能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此外,要突出抓好务工后的教育,依托社区学校等载体定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开展各种竞赛活动,激发她们的学习热情,提高她们适应岗位需求的能力。

3、建立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将保障来沪务工女性的权益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于疑难问题,通过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区农民工问题联席会议等渠道妥善解决。通过采取分类分层,优先解决重点问题,重点领域的方法,努力将来沪女性务工的医疗、养老、生育、工伤等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解决来沪务工女性的后顾之忧。

(三)加大宣传教育,增强来沪务工女性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1、把握节点,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利用“三八”、“六一”、“6·26”国际禁毒日、“11·25”世界艾滋病日、“12·1”国际反家暴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宣传专栏、宣传单页、广场咨询等传统活动方式,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车载电视等现代信息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务工女性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2、示范引领,激发自我发展信心。通过多种形式充分挖掘典型,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利用媒体开设专题,宣传来沪女性的创业事迹和经验,以典型示范,增加流动女性在沪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不断进步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评选表彰流动女性中的创业、就业典型,为她们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平台和创造条件。同时,让广大市民认识到人口流动、外来人员来沪务工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是劳动力资源的自然配置,必须转变观念,消除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善待外来务工人员,在社会上营造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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